一、製定背景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製度安排。《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梅市府辦〔2015〕44號)出台後,我市建立“救急難、托底線、廣覆蓋”的臨時救助製度,全麵推進臨時救助製度建立和實施,2015-2021共為 5.88 萬人次的困難群眾發放救助或提供服務,有效紓解了臨時遇困群眾的燃眉之急。近年來,隨著國家和省級層麵出台的相關政策文件,且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發生較大變化,原有條文有部分不適應的地方。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臨時救助製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救急難”作用,市民政局根據《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並結合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二、對象範圍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主要包括三種類型:1. 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曆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2. 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要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3.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四種類型:1. 申請之日前1個月內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2. 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3.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4. 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三、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
(一)申請受理。《實施細則》第八條明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二)審核審批。第十至第十一條規定,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
《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適合一般程序。包括審核調查、張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環節。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相較於其他社會救助的辦理程序,臨時救助程序上有所簡化,方式更為靈活,縮短了辦理時限,特別是緊急程序實行先行救助,即“先實施救助,後審核審批”,確保在第一時間為對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同時,《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了臨時救助標準: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此外,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市、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金額,並向社會公示。
四、關於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實施細則》第五章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有三種: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方式。同時明確采取各種方式具體適用的條件,並要求臨時救助金全麵推行社會化發放。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臨時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難人數的標準進行發放。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
五、備用金製度
《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用於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進一步縮短一般程序辦理用時,提高資金發放的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緊急程序直接實施“先行救助”,最大限度確保對遭遇突發急難對象第一時間作出響應。同時,第十五條第三項審批中明確,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六、資金籌措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明確各縣(市、區)財政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製預算,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條明確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麵發揮積極作用。第二十六條明確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第二十七條明確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