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我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函〔2019〕451號)和《yabo88 關於公布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梅市府辦〔2018〕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草擬了《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聯係電話(傳真):0753—2283680
發送電子郵件:mzmzdb@163.com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19年5月23日至5月29日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梅州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3日
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製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函〔2019〕451號)和《yabo88 關於公布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梅市府辦〔2018〕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適度保障、社會參與和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照料護理經費由縣級財政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屬政府購買服務必要的有關經費,按年度預算編製要求編製部門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救助資金。
第四條照料護理資金主要用於我市特困供養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和住院護理。
第二章能力評估
第五條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進行評估,分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護理(失能)三類。
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有4-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護理(失能)。
第六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承擔評估主體責任,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領導小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業務負責人、經辦人任小組成員;同時由各縣(市、區)衛健部門抽調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縣(市、區)民政部門抽調(助理)社會工作師、養老護理員組成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小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應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領導小組和評估小組。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縣級民政部門經抽查(比例不低於30%)核實後作出最終評估結論,確定其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檔次及標準,並填寫《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
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養老、醫療、衛生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基礎評估,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供評估參考。
第七條評估活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期間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由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他人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向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告,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類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照料護理服務機構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
第八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特困供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特困供養人員名單、擬享受照料護理檔次及標準,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次月起執行,並結合特困供養人員相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有異議的(包括特困供養人員本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複核,複核結果應當書麵告知特困供養人員或異議人。
第九條縣級民政部門要將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時錄入梅州市社會救助信息平台,並及時更新。
第三章 照料護理內容、標準和資金使用
第十條 根據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內容可分為三類:
(一)全自理特困供養人員:日常看護。
(二)全護理、半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生活照料。
(三)全部特困供養人員:住院期間的護理。
第十一條我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yabo88 關於公布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梅市府辦〔2018〕13號)確定。
第十二條 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將根據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進行相應的調整。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情況合理提高特困供養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特困供養人員的照料護理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本轄區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統籌安排使用。
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含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的照料護理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養老服務機構,統籌用於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開支。
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含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的照料護理資金,經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簽訂委托照料護理服務協議的機構或委托照料護理的人員賬戶。
第十四條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工照料護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可申請住院照料護理費,並簽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協議,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申請條件和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特困人員如已享受經濟困難的高齡、全護理等老年人養老護理補貼或特殊困難殘疾人護理、康複、服務等護理補貼的,按照就高的原則享受,不得重複享受。
第四章日常照料護理
第十六條全護理特困供養人員原則上安排到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日常照料護理。
對不願在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其親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員會、照料護理人、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等提供日常照料護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照料護理服務予以評估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規範委托服務行為,選定受托方,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受托方簽訂照料護理服務協議,明確照料護理服務協議中的服務項目、符合粵府〔2016〕147號文規定的人員投入、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並加強對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估,督促約定服務事項的落實。
第十八條護理服務提供方應做好照料護理服務登記,記錄照料護理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雙方姓名、特困供養人員身體狀況等信息,由雙方簽字確認後(特困供養人員可由其監護人代簽),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優先滿足半自理、全護理特困供養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職責的前提下,要積極盤活機構閑置床位,將閑置床位全部向社會半自理、全護理以及高齡老人開放。
第五章住院照料護理
第二十條住院照料護理費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持特困人員供養證、住院憑證(含住院時間)、醫院或照料護理機構出具的照料護理陪護憑證、委托照料護理協議,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梅州市特困供養人員住院照料護理費申請審批表》。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附受委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原件查驗)。
(二)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審批表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後一個月內為申請人發放住院照料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享受住院照料護理費的特困供養人員名單,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住院照料護理費由縣級民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到簽訂委托照料護理協議的機構或照料護理人的賬戶。
第二十二條住院照料護理標準按不高於每人每日150元確定,每人每天低於150元的按實際發生費用實報實銷。
每人申請天數原則上一年內累計不超過30天。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住院照料護理標準和天數。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財政、衛健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民政部門開展照料護理工作,負責對縣級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業務培訓。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轄區特困供養人員評估及照料護理工作,負責照料護理資金統籌使用和住院照料護理金的審批工作,負責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等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業務培訓,負責向財政部門申請照料護理資金。
財政部門配合民政等有關部門,做好資金保障工作,並督促主管部門及用款單位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
衛健部門負責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規範安排醫務人員到養老服務機構巡診,開展老年人、兒童健康體檢和高血壓、糖年病患者健康管理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機構等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照料護理資金和住院照料護理費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的照料護理工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加強照料護理服務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和定期評估,定期對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公開資金使用情況,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組織開展照料護理資金的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建立市、縣、鎮(街道)三級定期巡查製度。
市級民政部門至少每半年,縣級民政部門至少每季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每月對轄區內提供集中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對居家照料護理服務進行抽檢,確保提供的照料護理服務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梅州市特困人員住院照料護理費申請審批表
編號:
申請人 |
| 性別 |
| 出生年月 |
| |||||
婚 姻 狀 況 |
□未婚 □離婚 □喪偶 |
特困供養證編號 |
| |||||||
身份證號 碼 |
|
聯係電話 |
| |||||||
戶籍所在地詳細地址 |
市 縣(市、區) (街道)(居委會)村 | |||||||||
自理能力評估 |
□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 | |||||||||
申請人類別 |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其他 | |||||||||
目 前 生 活 狀 況 | 經濟來源 | □特困救助供養經費□親友資助□其他補 | ||||||||
居住情況 | □入住養老機構□獨居□借住□其他 | |||||||||
幫助照料 | □集中供養 □機構 □村(居委員會)□親友 □照護人 | |||||||||
照料護理機構 |
| |||||||||
代理人姓 名 |
| 與申請人關係 |
| 聯係電話 |
| |||||
所住醫院名稱及時間 |
醫院名稱:
住院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蓋章) 年月日 | |||||||||
鎮(街)審核 意見 |
(蓋章)
經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分管領導簽名: 年月日 | |||||||||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蓋章)
經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分管領導簽名: 年月日 | |||||||||
附件2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
市縣(市、區)鎮(街道)年月
姓名 |
| 性別 |
| 年齡 |
| 身份 證號 |
| ||
戶籍 地址 |
| 居住 地址 |
| 聯係 電話 |
| ||||
基本生活情況 | □集中供養 □分散供養 | ||||||||
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姓名 ,與特困人員關係 有親屬照顧的:親屬姓名 ,與特困人員關係 | |||||||||
健康 狀況 | □良好 □一般□一般疾病: □重病: | ||||||||
殘疾 情況 | □無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 殘疾 類型 | □肢體 □智力 □精神 □視力 □聽力 □語言 | ||||||
自理 狀況 | 吃飯:□能□否 穿衣:□能□否 上 下 床:□能 □否 如廁:□能□否 室內行走:□能 □否 洗澡:□能□否 | ||||||||
老年人能力評估情況 | □無□能力完好□輕度失能 □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 ||||||||
評估 意見 | □失能(4-6項為否或重度失能) □半失能(1-3項為否或輕度、中度失能) □全自理(0項為否或能力完好) 其他說明: | ||||||||
特困人員意見 | 本人承諾以上情況屬實,如有虛報、隱瞞、偽造、騙取國家特困供養資金的情況,願意承擔相關責任。 特困人員簽名(手印): 年 月 日 |
鎮(街)評估小組審核意見 |
小組成員簽名:
年 月 日
|
縣級評估小組審批意見 |
小組成員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委托機構)
甲方:鎮(街道),法人代表:
乙方:(照料護理機構),法人代表:
丙方:(特困人員)
丁方:(村居委黨員幹部)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認真做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委托乙方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向丙方提供(日常照料護理/住院陪護)服務,支付乙方照料護理費用(每月/每日)元,由丁方負責日常聯係並監督。
一、甲方權利和責任
(一)甲方應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相關政策。
(二)甲方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本協議提供服務。
(三)甲方應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及時通報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應指導和幫助乙方做好照料護理區建設、照料護理設施設備配置、照料護理人員配備等工作。(可選)
(五)甲方應指導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責任機製,並定期到乙方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檢查院長負責製、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選)
(六)甲方應按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照料護理費用。
(七)甲方發現乙方不履行、不依約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情形,有權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權利和責任
(一)乙方應根據丙方身體狀況製訂照料護理計劃,建立服務檔案,做好服務記錄,並保護好丙方個人隱私。
(二)乙方應為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娛樂、休息、照料護理等設施。(可選)
(三)乙方應根據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水平和照料護理需求,安排照料護理人員。
(四)乙方應保持丙方居住環境和個人衛生幹淨整潔。
(五)乙方應按時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注意膳食營養調配,適時提供飲用水,安排好休息時間。
(六)乙方應照顧丙方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不能獨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七)乙方應協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間治療、打針、服藥等事宜,有異常表現及時報告院方。(可選)
(八)乙方應為丙方提供心理輔導、情感關懷等服務。(可選)
(九)乙方應接受甲方、丁方和有關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照料護理服務質量。
(十)乙方應考慮並回應丙方就照料護理方麵提出的合理建議。
(十一)乙方應密切關注丙方的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甲方、丁方報告。
(十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十三)丙方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服務或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乙方有權對其勸誡教育,若經三次勸誡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後果的,乙方有權向甲方和丁方報告,協商處理意見。
(十四)若因乙方過錯造成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乙方如欲解除服務協議,需提前天征求甲方意見,取得甲方書麵同意後,通知丙、丁方,不得擅自終止服務,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丙方權利和責任
(一)丙方有權按照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享受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
(二)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縣關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相關規定,配合乙方開展照料護理服務。
(三)丙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與服務內容相關的合理需求和建議。
(四)丙方應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時向甲、乙、丁方報告。
四、丁方權利和責任
(一)丁方應監督乙方、丙方履行本協議,
(二)丁方應定期現場查訪,通過詢問了解、查閱檔案和記錄,掌握照料護理服務到位情況。
(三)丁方在監督照料護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應提出糾正意見,若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五、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各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議解除或者特困人員死亡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項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聯係方式:聯係方式: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丙方(簽字):丁方(簽字):
聯係方式:聯係方式: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4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委托個人)
甲方:鎮(街道),法人代表:
乙方:(照料護理人)
丙方:(特困人員)
丁方:(村居委黨員幹部)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認真做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委托乙方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向丙方提供(日常照料護理/住院陪護)服務,支付乙方照料護理費用(每月/每日)元,由丁方負責日常聯係並監督。
一、甲方權利和責任
(一)甲方應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相關政策。
(二)甲方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本協議提供服務。
(三)甲方應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及時通報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應協助縣級民政部門,按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照料護理費用。
(五)甲方發現乙方不履行、不依約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情形,有權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權利和責任
(一)乙方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履約能力。且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乙方應具備為丙方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便利條件。
(三)乙方應做好服務記錄,並保護好丙方個人隱私。
(四)乙方應保持丙方居住環境和個人衛生幹淨整潔。
(五)乙方應按時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注意膳食營養調配,適時提供飲用水,安排好休息時間。
(六)乙方應照顧丙方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不能獨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七)乙方應協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間治療、打針、服藥等事宜,有異常表現及時報告院方。(可選)
(八)乙方應為丙方提供心理輔導、情感關懷等服務。(可選)
(九)乙方應接受甲方、丁方和有關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提高照料護理服務質量。
(十)乙方應考慮並回應丙方就照料護理方麵提出的合理建議。
(十一)乙方應密切關注丙方的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甲方、丁方報告。
(十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十三)丙方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服務或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乙方有權對其勸誡教育,若經三次勸誡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後果的,乙方有權向甲方和丁方報告,協商處理意見。
(十四)若因乙方過錯造成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乙方如欲解除服務協議,需提前天征求甲方意見,取得甲方書麵同意後,通知丙、丁方,不得擅自終止服務,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丙方權利和責任
(一)丙方有權按照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享受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
(二)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縣關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相關規定,配合乙方開展照料護理服務。
(三)丙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與服務內容相關的合理需求和建議。
(四)丙方應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時向甲、乙、丁方報告。
四、丁方權利和責任
(一)丁方應監督乙方、丙方履行本協議,
(二)丁方應定期現場查訪,通過詢問了解、查閱記錄,掌握照料護理服務到位情況。
(三)丁方在監督照料護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應提出糾正意見,若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五、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各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議解除或者特困人員死亡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項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聯係方式:
聯係方式: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丁方(簽字):
聯係方式:聯係方式: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