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自然資源局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印發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16日
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梅州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複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房屋、場地、設施等。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在編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並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標準;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予以優先安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製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鎮規劃、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鎮所在地的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要求等具體安排。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應當根據本地養老服務需求規劃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滿足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等標準規範的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室、保健室、多功能服務設施等。
第七條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建於小區方便老人進出位置,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單獨設置主要出入口;盡量安排在建築的一層,安排在其他樓層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坡道,居室、休息室不得安排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房屋層高不低於3米,通風采光良好;房屋內部水、電等設施配套齊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內應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其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的住宅建設項目與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委托設計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和設計規範執行,在規劃設計圖紙上標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具體位置,並注明建築麵積。
第九條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建設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於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建設完成。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適用、環保、溫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達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標準。
第十一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是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工作。
(一)規劃階段。
1.自然資源部門應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布點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製性詳細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新建住宅小區項目用地的規劃條件時,根據控製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提出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要求。
2.在控製性詳細規劃或單元規劃編製時,應將民政部門列為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成員單位。民政部門應結合當地老年人口現狀、養老服務需求以及設施運營管理需要對設施位置、各種功能設施麵積、交通出行等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3.自然資源部門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方案時,根據地塊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並將相關要求列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4.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或劃撥決定書下發後30日內,自然資源部門將地塊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要求書麵告知所在地民政部門,同時抄送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
5.在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核查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得通過審查。
6.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審定變更時應當征求民政部門意見。未經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內容。
(二)設計階段。
1.在編製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設計單位應根據該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類型和要求,嚴格按照有關建設標準規範要求進行設計。
2.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設計的,應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養老服務設施設計內容。變更設計不得降低有關建設標準規範要求的內容。
(三)竣工驗收階段。
1.自然資源部門對未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確認書,並進行整改落實。
2.建設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養老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驗收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門的意見。
(四)無償移交階段。
1.養老服務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向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無償移交手續,簽訂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協議書,並完成移交工作。不動產登記機構對辦理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權屬登記給予便利,按規定減免相關辦證費用,並在登記簿備注“養老服務設施”等字樣。養老服務設施麵積不計入住宅建築分攤麵積。
2.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後,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運營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組織領導,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及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明確任務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切實把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作實施專項督導,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檢查和評估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用地等進行監督檢查。未按規定要求配套建設或設計標準不達標的新建住宅小區,自然資源部門不予以規劃核實。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各方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確保養老服務設施工程符合建設標準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應將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登記造冊,定期在民政部門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保障公益功能、提高利用效率的原則,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運營管理或者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運營。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已建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並符合本辦法等規定。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