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民政局規範性文件清理目錄 |
序號 |
文件標題 |
發文 字號 |
印發 日期 |
簡要說明 |
保留規範性文件 |
1 |
關於調整我市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基數的通知 |
梅市府[1999]37號 |
1999年11月12日 |
上級調整提高撫恤補助資金需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市、縣按照2:8的比例負擔,是我市落實地方經費的依據 |
2 |
關於加強梅州城區殯葬改革管理的規定 |
梅市府[2000]6號 |
2000年2月22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市級出台此規定是對上級文件的貫徹落實 |
3 |
印發梅州市軍供站保障過往部隊膳食供應工作應急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01]53號 |
2001年7月12日 |
擬保留。該文是梅州市軍供站製定年度應急保障方案的依據。 |
4 |
印發《梅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3]63號 |
2003年8月28日 |
鑒於目前我市經濟狀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有關要求,擬作保留不修改 |
5 |
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做好我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3]31號 |
2003年9月10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81號令)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且是對上級文件的具體落實 |
6 |
關於印發梅州市遺體火化後骨灰管理規定的通知 |
梅市府[2005]28號 |
2005年9月13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是對中央、省文件的具體落實 |
7 |
關於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8]9號 |
2008年2月2日 |
該文件規定有市級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的負擔比例,繼續執行 |
8 |
關於進一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8]25號 |
2008年5月4日 |
該文件規定有市級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負擔比例,繼續執行 |
9 |
轉發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於梅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0]50號 |
2010年4月19日 |
適用,目前還未製定新的政策規定 |
10 |
關於印發梅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10]51號 |
2010年9月21日 |
適用。該文是我市落實部分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政策規定,是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製 |
11 |
關於印發梅州市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10]64號 |
2010年11月29日 |
適用,目前還未製定新的政策規定 |
12 |
關於印發梅州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10]65號 |
2010年11月29日 |
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態勢,今後仍將實施該文件 |
13 |
關於印發梅州市理順農村敬老院管理體製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1]31號 |
2011年5月27日 |
依據《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市政府決定全麵理順我市農村敬老院管理體製,繼續執行 |
14 |
關於加強全市殯葬管理工作的意見 |
梅市府[2011]46號 |
2011年11月29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關於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市級出台此意見是對省文件的貫徹落實 |
15 |
關於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1]67號 |
2011年12月20日 |
該文件規定有市級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的負擔比例,繼續執行 |
16 |
關於加強全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
梅市府辦[2011]68號 |
2011年12月26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20號),且是對中央、省文件的具體落實 |
17 |
關於建立梅州市80歲以上高齡老人補(津)貼製度的通知 |
梅市府辦 〔2012〕17號 |
2012年5月6日 |
按照《民政部辦公廳轉發寧夏建立高齡老人津貼製度有關政策的通知》(民辦函〔2009〕151號)、《民政部關於建立高齡補(津)貼製度先行地區的通報》(民函〔2010〕111號)和《關於建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補(津)貼製度的通知》(粵民老﹝2011﹞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動我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建立完善城鄉老年人社會保障體係,保障我市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擬作保留,針對目前我市經濟狀況等現實問題,擬作保留不修改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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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立“客家壽星獎”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3]51號 |
2013年8月16日 |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等有關要求,敬老月(重陽節)為全市百歲老人發放壽星獎,體現了政府對高齡老年人的關心和關懷,擬作保留不修改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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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於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5]19號 |
2015年6月25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亚搏app下载安装
印發關於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73號),且是對省文件的具體落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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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5]44號 |
2015年11月30日 |
符合現行文件依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是對省文件的具體落實 |
21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16]43號 |
2016年5月3日 |
現行烈士評定市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繼續執行 |
22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梅市府函[2016]141號 |
2016年9月13日 |
根據《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實施意見》(粵府函〔2015〕285號),製定的貫徹落實政策文本,正在執行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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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社區(村)一門一網式亚博网址链接
自然人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16]142號 |
2016年12月26日 |
根據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社區(村)一門一網式亚博网址链接
自然人事項指導目錄(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6]510號,正在執行,繼續有效) |
24 |
關於進一步加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力度的意見 |
梅市民字[2012]20號 |
2012年3月12日 |
《廣東省殯葬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
25 |
關於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86號 |
2013.年7月4日 |
《關於加強和規範公益性生態墓地建設和管理的意見》(粵民福[2007]34號) |
26 |
印發《梅州市免除戶籍人口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5]32號 |
2015年8月3日 |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全省城鄉居民殯葬基本服務由政府免費提供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民發〔2015〕37號) |
27 |
關於貫徹落實民政部等九部門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16號 |
2016.年5月3日 |
《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林業廳轉發民政部等9部門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6]50號) |
28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殯葬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70號 |
2016.年11月30日 |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殯葬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粵民發〔2016〕125號) |
29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推動公益性生態公墓建設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91號 |
2017年11月14日 |
有效期5年 |
30 |
關於加強梅州市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管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9]143號 |
2009年9月21日 |
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態勢,今後仍將實施該文件 |
31 |
關於印發《“濃情係銀齡 孝行曖天下”梅州市嘉應社會組織中心倡議全市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捐贈活動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28號 |
2016年6月14日 |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廳、省老齡辦、中國人壽廣東分公司《關於印發<“濃情係銀齡 孝行暖填寫”廣東百家社會組織倡議參與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捐贈活動方案>的通知》要求,擬保留 |
32 |
市民政 財政 老齡辦轉發省民政 財政 老齡辦關於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製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44號 |
2016年8月15日 |
按照《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老齡關於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製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6〕57號)精神,擬作保留 |
33 |
關於印發《梅州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1〕47號 |
2011年5月20日 |
正在實施中 |
34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城區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75號 |
2017年9月15日 |
正在實施中 |
35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13年梅州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71號 |
2013年5月31日 |
2013年度執行的梅州市低保最低標準 |
36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省屬駐梅單位和蕉華管理區低保管理體製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93號 |
2013年7月12日 |
規範我市低保製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調整 |
37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14年梅州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4]21號 |
2014年5月21日 |
2014年度執行的梅州市低保最低標準 |
38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15年梅州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5]14號 |
2015年4月16日 |
2015年度執行的梅州市低保最低標準 |
39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16年梅州市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最低標準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20號 |
2016年5月20日 |
2016年度執行的梅州市低保五保最低標準 |
40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財政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梅州市扶貧開發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35號 |
2017年5月12日 |
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41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17年梅州市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42號 |
2017年5月22日 |
執行時間為2017年 |
42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99號 |
2017年12月5日 |
通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失效規範性文件 |
1 |
關於印發五華縣做好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情況報告的通知 |
梅市府辦[1998]51號 |
1998年11月21日 |
通知為五華縣當時經驗,後期全市進行規範。2010年《梅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中明確未安置工作的隨軍家屬發放生活補助的規定;2015年市人社局、梅州軍分區政治部已印發《梅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明確了就業安置的辦法 |
2 |
印發《梅州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3]19號 |
2003年5月26日 |
該文件出台後,省政府已製定出台《關於全麵推進我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粵府〔2003〕89號),該文已對自謀職業已有明確規定 |
3 |
關於做好我市駐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0]77號 |
2010年8月13日 |
2015年市政府、梅州軍分區已印發《梅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梅市府〔2015〕2號) |
4 |
yabo88
關於下達2014年冬季市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16]10號 |
2016年1月 |
1名符合市直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已經辦結 |
5 |
關於在全市開展在職、失業、下崗、待崗和離退休困難人員生活狀況調查的通知 |
梅市府辦[1998]8號 |
1998年2月24日 |
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 |
6 |
轉發市雙擁辦民政局關於在我市開展愛心獻功臣行動實施意見的通知 |
梅市府辦〔1998〕57號 |
1998年12月28日 |
全省全國“愛心獻功臣行動”已於2000年結束 |
7 |
關於加強全市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1999]12號 |
1999年4月2日 |
與當前工作殯葬改革要求不符 |
8 |
關於加大我市殯葬改革工作力度的通知 |
梅市府辦[1999]36號 |
1999年11月18日 |
與當前工作殯葬改革要求不符 |
9 |
關於印發《梅州殯葬管理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辦[1999]27號 |
1999年7月28日 |
適用期已過。每個殯葬管理五年規劃將配套一個考核辦法 |
10 |
關於繼續加大我市殯葬改革工作力度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00]4號 |
2000年2月22日 |
任務已完成 |
11 |
關於在全市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複查登記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00]78號 |
2000年10月20日 |
2001年已完成全市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複查登記工作 |
12 |
關於印發《梅州市殯葬管理工作“十五”計劃》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1]68號 |
2001年11月29日 |
適用期已過,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13 |
關於做好五保供養和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4]1號 |
2004年1月8日 |
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 |
14 |
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5]30號 |
2005年4月15日 |
此文件是針對“十五”時期的工作要求,現在是“十三五”時期,適用期已過 |
15 |
印發關於做我市農村低保應保盡保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5]62號 |
2005年9月24日 |
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 |
16 |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
梅市府辦明電[2006]18號 |
2006年1月27日 |
適用期已過。此文件是針對“十五”時期的工作要求,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17 |
關於提高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的通知 |
梅市府[2007]4號 |
2007年1月28日 |
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 |
18 |
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工作的意見 |
梅市府辦[2007]9號 |
2007年4月2日 |
適用期已過。此文件是針對“十一五”時期的工作要求,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19 |
關於開展梅州市政策性農村房屋統一保險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2007〕70號 |
2007年12月10日 |
適用期已過 |
20 |
轉發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關於在全市開展占地毀林建墳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9]57號 |
2009年6月5日 |
適用期已過。2012年已出台《關於進一步開展占地毀林建墳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 |
21 |
關於印發S223線梅城秀蘭大橋至丙村段占地毀林建墳專項整治和沿線景觀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09]58號 |
2009年6月8日 |
任務已完成 |
22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2〕33號 |
2012年8月14日 |
適用期已過 |
23 |
關於印發梅州市殯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6]59號 |
2006年7月5日 |
適用期已過。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24 |
關於印發《梅州市“十一五”期間殯葬管理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6]128號 |
2006年12月31日 |
適用期已過。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25 |
關於印發《梅州市殯葬公共設施建設“祥安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9]114號 |
2009年7月23日 |
適用期已過。2014年省民政廳已出台《廣東省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長青計劃”實施方案》。 |
26 |
關於印發梅州市殯葬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1]133號 |
2011年11月23日 |
適用期已過。此文件是針對“十二五”時期的工作要求,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27 |
關於印發梅州市“十二五”期間殯葬事業發展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2]112號 |
2012年8月13日 |
適用期已過。此文件是針對“十二五”時期的工作要求,現在是“十三五”時期。 |
修改規範性文件 |
1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
梅市府辦[2014]39號 |
2014年12月1日 |
文件有效期三年時間即將到期(至2017年12月1日) |
2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及60周歲以上困難群體投保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辦函〔2015〕102號 |
2015年6月23日 |
2017年,按照上級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推進“銀齡安康行動”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0號)文件中,將60-79周歲非困難老人列入了政府統一投保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進一步擴大了享受政策的老年人範圍,擬作修改 |
3 |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市民政局救災工作應急規程>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86號 |
2017年11月1日 |
2017版市民政局救災工作應急規程對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四個等級的標準等內容作了調整,力求相關指標與內容基本與省級規程保持銜接又切合地方實際。 |
廢止規範性文件 |
1 |
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烈軍屬、殘廢軍人的優待和五保戶供養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梅市府辦[1988]29號 |
1988年6月21日 |
與現行工作實際不符合。國家多次修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也製定出台了《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2011年9月1日省政府令160號);我省還製定出台了《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2008年12月1日省政府令126號);2010年,我市製定出台了《梅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梅州市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實施辦法》,上述政策法規中,均對烈軍屬、殘疾軍人的優待予以明確 |
2 |
關於適當提高優撫對象生活標準問題的通知 |
梅市府[1989]28號 |
1989年5月6日 |
現行生活標準已逐年累加,提高部分每年列入財政預算 |
3 |
貫徹粵府[1988]122號文件關於重申對革命殘廢軍人優待規定文件的通知 |
梅市府[1989]16號 |
1989年3月21日 |
國家多次修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也製定出台了《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2011年9月1日省政府令160號);我省還製定出台了《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2008年12月1日省政府令126號);2010年,我市製定出台了《梅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梅州市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實施辦法》,上述政策法規中,均殘疾軍人的優待予以明確 |
4 |
關於印發梅州市負責安置城鎮退伍和轉業誌願兵有關規定的通知 |
梅市府[1991]11號 |
1991年4月4日 |
安置工作已經曆兩次改革,分別是2003年、2011年 |
5 |
轉發省政府關於做好199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1996]3號 |
1996年1月23日 |
該文屬省政府年度安置文件,每年均下發年度安置文件 |
6 |
印發《梅州市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府〔1996〕26號 |
1996年7月8日 |
主要內容已被新製定的上級文件《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2017年7月28日)替代 |
7 |
關於梅州市經營性公墓實行年檢製度的通知 |
梅市民字[1997]3號 |
1997年 1月16日 |
2012年已出台新的年檢辦法 |
8 |
關於印發梅州市民政局救災應急工作規程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112號 |
2013年8月14日 |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災害救助工作,提高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水平,根據2017年《廣東省民政廳救災工作應急規程》等要求,對2013版市民政局救災應急工作規程需進行修訂,因此廢止該規程。 |
9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財政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衛生局梅州市審計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2〕27號 |
2012年3月19日 |
新文件《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財政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衛生局梅州市審計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市民字〔2014〕35號)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該文件廢止。 |
10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財政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衛生局梅州市審計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4〕35號 |
2014年7月23日 |
新文件《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財政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梅州市扶貧開發局《關於印發梅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號2017年5月12日施行,該文件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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