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函〔2015〕285號),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的重要作用,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慈善活動成為常態;社會捐贈平台方便多樣,服務體係健全,慈善捐贈鼓勵政策完善,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慈善組織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層級多元,慈善組織網絡基本覆蓋城鄉社區;誌願服務製度健全;慈善監管體係健全,慈善活動規範有序、公開透明;應公開慈善信息全麵向社會公開;慈善氛圍濃厚,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及各類文明創建活動考評體係。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宣傳引導,形成全民參與的慈善氛圍。
⒈大力弘揚慈善文化。拓寬慈善文化傳播渠道,將宣傳慈行善舉作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鼓勵媒體依法依規製作、刊播慈善性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減免宣傳投放單位相關費用。加強慈善理論研究和文藝創作。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諧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比的指標體係,把慈善文化納入學校德育教育內容,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形成“人人關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
⒉廣泛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聯係群眾密切的優勢,動員公眾踴躍參與慈善活動。各類慈善組織要麵向困難群體大力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為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搭建平台。倡導企業界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同胞、華人華僑參與慈善事業。支持城鄉社區建立互助性慈善組織,廣泛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鼓勵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深入開展慈善領域的交流展示活動,將“廣東扶貧濟困日”等慈善活動打造成為宣傳慈善文化、整合慈善資源、展示慈善成果的綜合性慈善平台。
⒊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激勵辦法。要加大對慈善組織、慈善人物、慈善事跡的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組織實施好“梅州扶貧濟困獎”認定工作。完善誌願服務記錄製度,建立誌願者嘉許和回饋製度,推動誌願者星級評定工作。積極探索將參與慈善和誌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在政府采購中,對為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法人或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加強培育發展,推進慈善事業創新發展。
⒈大力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特別是基層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絡捐贈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加大對慈善組織資金扶持的力度,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鼓勵城鄉社區居(村)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建立慈善互助會或設立互助基金,推動社區慈善發展。 設立慈善組織,依法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⒉培育發展慈善行業組織。推動建立全市性和區域性慈善聯合型組織以及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性組織,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誌願者動員、項目實施等方麵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鼓勵和支持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托或轉移的職能,參與相關政策、規劃製訂,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
⒊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網點建設。以社會化為導向,推進慈善超市法人治理,運用市場機製創新慈善超市發展,形成覆蓋城鄉、功能多樣、充滿活力、運行規範的慈善超市救助網絡。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方便居民開展經常性捐贈,引導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支持民政部門與郵政企業落實“郵善促民生”合作協議。
⒋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體。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發展慈善信托並開展試點。鼓勵企業和個人在公募慈善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項目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複、文體、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支持發展社會企業,倡導企業設立社會責任部門。
(三)加強政策支持,推進慈善事業持續發展。
⒈建立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對接機製。依托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係統,建立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製,實現民政部門與醫療、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難群眾個人意願,及時將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向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轉介,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同時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⒉完善政府購買服務製度。以扶貧濟困為重點,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將適合購買的慈善組織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發揮財政性資金在購買慈善組織服務中的導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績效評估體係和監管體係,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
⒊落實慈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切實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慈善活動的鼓勵引導作用。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加強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
⒋健全社會支持製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要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鼓勵會計、審計、公證等機構對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實行費用優惠。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和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和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便利和費用減免。
⒌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係,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的從業吸引力,努力形成一支職業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具有奉獻精神的職業化慈善人才隊伍。
⒍完善誌願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誌願服務條例》,加強和完善各級誌願者聯合會建設,全麵推廣運用誌願者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和引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等建立誌願服務隊伍,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製健全、覆蓋城鄉的誌願服務體係。鼓勵誌願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合作參與慈善活動,促進誌願服務製度化、常態化。製訂完善誌願服務招募注冊、培訓、服務記錄及激勵製度,引導更多的人參與誌願服務。
(四)加強活動監管,推進慈善事業規範發展。
⒈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製和內部審計,加強行業自律,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有序運作,確保按規定列支管理成本。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或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組織確定慈善服務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違背慈善宗旨優親厚友。根據需要,慈善組織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財產用途、數額、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並監督協議的落實。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麵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提高資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⒉依法規範募捐行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及自然人,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並簽訂雙方權責協議,慈善組織在開展網絡募捐時必須核實募捐信息的真實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參與者的個人隱私。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完善慈善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評估結果作為評選表彰和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⒊強化慈善活動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經國家相關部門審查認可的合法信息網站進行信息公布,定期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並向社會公開聯係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隻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款物募集、項目運作和款物使用情況按規定及時公開。
⒋加強部門監管。民政部門要依法受理慈善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製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製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每年按一定比例對登記的慈善組織進行抽查,依法審計其社會捐贈款物接收使用情況及財務收支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⒌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公眾對不良慈善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相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
⒍嚴格責任追究。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麵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組織保障。
(一)完善機製。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協調機製,編製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製訂相關政策,指導、推動全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形成政府協調與行業協作互補,政府行政功能與行業自治功能互動,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慈善事業管理格局。
(二)落實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加快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職責,完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機製,廣泛開展慈善事業交流與合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加強對慈善事業的宣傳,通信和互聯網管理部門要對慈善事業宣傳工作給予鼓勵和支持;財政、稅務等部門要落實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製度、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落實勞動合同、薪酬、人事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開展慈善活動的指導監督;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單位要發揮社會動員優勢,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
(三)加強督查。各級政府要加強慈善事業發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製度,建立慈善事業發展水平綜合監測與科學評價的指標體係,科學、準確、及時地反映慈善事業發展狀況。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及時研究製訂落實配套政策。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製定具體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