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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通知公告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於印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於印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民族宗教委網站   時間:2023-02-09 15:57: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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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統戰部(民族宗教局),廣州市民族宗教局: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行為,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根據實際,我委研究製定了《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的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的規定(試行)》電子版可登陸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門戶網站下載。

特此通知。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2022年12月19日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提高行政監管效能,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宗教事務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其行為引發網絡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宗教事務部門可以約見其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指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對注冊登記地在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實施約談,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組織實施約談的情況及時報告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對存在較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引發較大網絡輿情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單獨或聯合屬地宗教事務部門實施約談。

以上約談必要時可商請同級網信、電信主管等部門共同實施。

第四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事務部門可以開展約談:

(一)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宗教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  

(三)未及時處置違法宗教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落實管理措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傳播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內容造成較大網絡輿情的;

(六)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情節嚴重的;

(七)不落實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約談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及時有效的原則。

對同一案(事)件涉及多家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的,可以個別約談,也可以集中約談。

第六條 宗教事務部門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實施約談,應當製作《約談通知書》,提前告知約談時間、地點、事項和參加人員等。情況緊急的,可以電話通知。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因故不能如期參加約談的,應當提前一個工作日向宗教事務部門說明情況,經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可以更改約談時間。

第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實施約談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執法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或有效工作證件,表明身份,並核對約談單位代表身份;

(二)執法人員告知約談目的和注意事項;

(三)執法人員指出約談單位的違法違規情形,告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四)約談單位針對本條第(三)項內容進行陳述,必要時應當提交相關書麵陳述材料;

(五)執法人員提出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尚未終止的,要求立即停止,盡快消除不良影響。

(六)約談單位接受整改意見的,應當作出整改承諾;如不接受,則約談程序終止。

第八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製作約談筆錄,約談結束後由執法人員和約談單位代表簽字或蓋章。約談單位代表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約談筆錄上注明。

第九條  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約談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約談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約談單位的事後監督檢查,可委托第三方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約談單位應當及時落實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未按要求整改,或經綜合評估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宗教事務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宗教事務條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被多次約談仍然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並作為失信信息納入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一條  宗教事務部門可以將約談單位、約談事項、整改承諾等約談情況,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約談、阻擾約談、拒不接受整改意見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並視情況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十二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構成行政處罰情形的,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置。宗教事務部門不得以約談代替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本規定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約談通知書(樣式)和約談筆錄.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