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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動及其舉辦要求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1-30 10:01: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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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動及其舉辦要求

什麼是大型宗教活動?
大型宗教活動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指由2個或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聯合舉辦,或者有來自2個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教公民參加。“超過場所容納規模”,是指活動規模整體上超出宗教活動場所的容納規模。
(二)在宗教活動場所之外舉行的大型宗教集體活動。
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有什麼要求?
申請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主體隻能是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都不得舉行。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屬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重大事項,場所管理組織應當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管理組織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組織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經管理組織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應當在擬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由批準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其中,寺觀教堂主辦大型宗教活動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製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構)築物的安全;
(三)全麵排查、整治場所內外安全隱患,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配備與宗教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保人員和疏散引導員等相關工作人員;
(五)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確保宗教活動現場安全、有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
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文根據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 2017 年 9 月發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局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布綜合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