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有什麼要求?
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和財政部聯合公布,於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確立了會計核算管理、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一整套管理製度。
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本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捐贈人和信教公民的監督。捐贈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場所管理組織應當采納,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人和信教公民反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製度,並應當將內部財務管理製度報為其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的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會計、出納、資產管理等必要的財務人員。財務管理機構在本場所管理組織的領導下對本場所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
會計核算管理方麵,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製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製度,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檔案,並妥善保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機構代理記賬。會計核算應當以記錄經濟業務活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做到真實、完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宗教活動場所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預算管理方麵,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製定本場所的年度預算,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以適當方式通報當地信教公民。年度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預算一般應當自求收支平衡,量入為出。
收入管理方麵,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宗教服務,出售宗教活動場所門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動場所資產,政府補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納入本場所財務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給捐贈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印製編號的收據,加蓋本場所印章。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收據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做好相關記錄。接受的捐贈應當及時入賬。宗教活動場所設有捐款箱的,應當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開啟捐款箱應當有三人同時在場,當場清點捐款數額並登記,由三人簽字後交本場所財務人員入賬。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據為己有。
支出管理方麵,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製定並嚴格執行財務支出審批製度,支出應當經本場所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報本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批。大額支出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需要聽取信教公民意見的,應當征求信教公民意見。大額支出數額標準由場所在其內部財務管理製度中規定。
資產管理方麵,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和存貨等流動資產的管理製度,對固定資產登記造冊,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的出租、轉讓和報廢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對固定資產登記造冊、清查盤點,固定資產的出租、轉讓和報廢應當經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和擁有的房屋等不動產,應當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收藏的文物應當登記入賬,按照文物保護有關規定妥善保護利用。
(本文根據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2017年9月發布;《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局2022年4月8日發布綜合)
(來源:微言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