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 市直各有關單位和中央、省屬以及軍隊駐梅單位:
為妥善解決我市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方稅務局《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我市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範圍
現為本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市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因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
(一)直接納入。目前仍未參保,原單位為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
(二)繳費納入。除直接納入以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自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一次性繳費辦法繳清費用後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辦法
(一)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根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國家幹部(固定工)身份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關係通過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本人曾有過的工作經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定。
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1994年1月;屬於合同製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1985年1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1988年1月。屬於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參照合同製職工身份確定。
(二)一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辦理繳費時全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辦理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三)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為20%。
(四)繳費指數。
一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辦理繳費時全市社會保險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繳費費用。
一次性繳費的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一)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的時間為申請人的首次參保時間。
(二)視同繳費賬戶。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由一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的規定為其補記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三)記賬辦法。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其餘計入統籌基金。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直接納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以我市實施83號文時的標準,按83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辦法計算初始值,再按照我市實施83號文以來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至本通知實施之月的標準,從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並經核準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之月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96號文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並經核準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計發基數為繳清費用當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可按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在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條件時,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之月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96號文和32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一次性繳費受理地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一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梅單位的,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在最後工作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統一辦理。
七、待遇核發地
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規定,最後參保地為待遇核發地。按本辦法辦理一次性繳費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一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即為其省內的最後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繳費形成的養老保險關係,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責任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執行。
九、辦理程序
(一)直接納入人員。
直接納入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經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資格確認。經確認資格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手續。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梅單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資格審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請(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梅單位的,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確認的一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受理申請人員的一次性繳費手續和征收養老保險費。
經辦規程按省規定執行。
十、其他
(一)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符合第一點相關規定,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係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從
政策解讀:《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