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訓機構、學員: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2023年8月15日前已按照粵人社規〔2019〕18號文件要求備案開班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取得相應證書的,按18號文規定申領列支相關補貼,並於2024年5月31日前辦結相關業務。請在2023年8月15日前備案職業技能培訓開班的培訓機構或取得相應證書的學員,務必在5月27日前登錄“技能廣東”係統提交完整、無誤的補貼申請資料,以便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保辦結申領業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