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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勞動人事
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製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1-17 15:00:3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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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法院: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製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號)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幹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以下簡稱“裁審”)銜接機製建設,統一勞動人事爭議裁審法律適用標準,規範裁審程序銜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落實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決策部署,以建立健全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製為契機,著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二)基本目標。積極探索和把握裁審銜接工作規律,深刻理解統一裁審標準、優化裁審銜接機製的現實意義,進一步規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保全、執行等裁審程序的有效銜接,實現裁審銜接工作機製完善、運轉順暢;搭建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共享信息平台,基本實現全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立案、保全、證據調查、裁判文書等案件信息共享,實現勞動人事爭議公正高效處理。

  二、工作措施

  (三)案件受理程序銜接。對未經仲裁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作出相應決定。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反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決定該案件的終止審理。

  (四)案件執行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先予執行的,應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執行裁決書、裁決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送達證明材料;申請人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案件的執行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通過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作出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五)財產保全程序銜接。當事人通過仲裁委員會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後48小時內(節假日除外)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公函,並移交保全申請書、財產線索清單、用人單位情況說明、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在送達裁定書後及時告知仲裁委員會。

  (六)委托查證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需要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的,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調查令申請書,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是否簽發調查令決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要求仲裁委員會就仲裁階段的案件處理情況作出說明,或委托仲裁委員會向勞動監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調取、核實相關材料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公函或委托書,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說明或調取、核實相關材料。

  (七)仲裁文書程序銜接。對仲裁裁決書主文或仲裁調解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以及仲裁委員會已經認定但在裁決主文中遺漏的事項,可以補正或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仲裁委員會出具文書補正或說明的公函,或直接向仲裁委員會調卷查明,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補正或說明。

  (八)案件處理結果銜接。當事人不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相關案件處理結果反饋仲裁委員會。

  三、保障機製

  (九)建立聯席會議製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形勢,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溝通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裁審的受理範圍、裁判尺度、程序銜接、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輪流牽頭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工作調研。

  (十)建立信息共享製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信息和統計數據的交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力爭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爭議案件處理情況追蹤,做好裁審對比情況統計分析,不斷改進爭議仲裁工作,人民法院應給予支持與配合,及時向仲裁委員會反饋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見。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閱製度,做好案卷借閱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裁審銜接聯絡員製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指定專人負責裁審銜接工作的協調溝通、學習交流、法製宣傳等日常工作。聯絡員應每年通報一次裁審銜接工作情況,協商解決工作難點問題,共同推進裁審銜接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十二)建立聯合培訓製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共享培訓資源,互相邀請參加本部門舉辦的各類業務培訓班,也可以互相邀請專家或業務骨幹對本部門進行專題培訓。不定期組織庭審觀摩,聯合開展業務培訓,增強法官、仲裁員的素質和能力,促進提高裁審銜接水平。

  (十三)建立重大案件預警通報製度。各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建立重大勞動爭議案件情況通報製度,對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應迅速向人民法院通報預警。對於終局裁決的案件,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應加強溝通工作,力爭使案件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十四)建立疑難複雜案件會商製度。各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疑難複雜、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研討和交流,開展類案分析,對涉及麵廣、影響力大,案件處理不當可能引起不良影響的案件;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對法律適用、案件性質、數據認定、辦案程度等難以把握的案件等應當進行會商。

  (十五)建立弱勢群體維權綠色通道製度。各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為農民工、困難傷殘職工等弱勢群體開辟綠色維權通道,對相關爭議優先受理、快速處理、限時辦結。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要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提高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製建設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精心組織,紮實推進,並建立長效機製,將裁審銜接機製建設落到實處。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協調配合,明確指定相關庭室負責裁審銜接工作和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推動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麵的有機銜接。

  (十七)加強政策宣傳。加大政策引導和宣傳力度,增進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審銜接工作的了解,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共同提高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