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和人社)局、司法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和省財政廳《轉發人社部司法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66號)文件要求,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特別是貧困農民工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 建立健全工作機製
(一)建立協作機製。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近三年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年均受理量200件以上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站。工作站的名稱統一為:“×××法律援助處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站”。工作站應當懸掛統一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並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書以及相關業務介紹資料。仲裁院已經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要進一步規範管理和工作流程。
案件量較少、不具備條件設立工作站的地方,可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法律援助機構應在仲裁院公示辦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工作流程和聯係電話等信息。
(二)明確工作職責。司法行政部門要指派或聘任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態度好、熟悉勞動人事法律政策的律師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站值班,指導工作站切實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勞動者做到“應援盡援”。工作站主要職責:一是為勞動者依法免費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解仲裁及訴訟、法律援助等方麵的法律谘詢,提供法律建議。鼓勵和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協商、調解等方式化解爭議;二是向勞動者告知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程序等;三是開展勞動保障和法律援助等法治宣傳,引導勞動者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理性維權;四是指導勞動者申請法律援助,接收、初審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符合條件的及時報送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批;五是工作站應執行法律援助機構和仲裁院製定的相關製度,協助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二、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一)統一規範法律援助程序。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按照《廣東省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服務規範(試行)》的規定統一規範法律援助程序。在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對來訪谘詢,工作站接待人員應當登記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聯係方式,全麵了解案件事實和受援人法律訴求。對谘詢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指導其申請法律援助;對谘詢事項不屬於法律援助的,應當為其提出法律建議;對谘詢事項不屬於法律問題或者與法律援助無關的,告知其應谘詢的部門或渠道。未設立工作站的仲裁院,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撥打“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或登錄法律服務網等方式進行法律谘詢。
(二)健全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推行服務承諾、首問負責,規範接待指引、法律谘詢、申請受理、查詢答疑等服務,落實“減證便民”要求,優化辦理流程。對建檔立卡的貧困勞動者和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免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對農民工、工傷職工和“三期”女職工等重點服務對象申請法律援助的,或者1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的案件,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優先審查、優先指派,加快辦理進度。對情況緊急的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後補交申請材料、補辦相關手續。
三、全麵加強組織保障
(一)做好保障工作。人社部門要做好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礎保障工作,提供工作場所和設施,確保辦公場所設施齊全、標牌標識到位,工作職責、法律援助條件、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等製度上牆公布,不斷提高工作站辦公效率和服務便利化水平。人社部門可推動相應的仲裁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將法律援助機構推薦的具備條件的律師聘為兼職仲裁員或調解員。
(二)強化監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站履行職責、服務質量、工作績效、規範化建設等方麵指導監督,對工作站報送的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及時審查。
(三)落實經費保障。財政部門要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製,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參與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四)加強溝通協調。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溝通協作長效機製,每年召開聯席會議,定期交流工作經驗,總結成功做法,合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有序運行。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於2021年1月11日前將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設立情況、履行職責、服務質量、工作成效、規範化建設等情況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司法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 州 市 司 法 局
梅 州 市 財 政 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