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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梅州市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6-12 15:14:1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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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法委、人民法院、科工商務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商聯:

  現將《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梅州市委政法委員會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總工會 梅州市工商業聯合會 梅州市企業聯合會關於梅州市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梅州市委政法委員會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總工會            梅州市工商業聯合會


梅州市企業聯合會

2023年11月23日





梅州市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

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挺在前麵”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廣東省委政法委員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總工會 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 廣東省企業聯合會/廣東省企業家協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23〕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為加強源頭治理,健全多元處理機製,提升協商調解能力和工作質效,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梅州實踐,進一步健全完善具有梅州客家文化特色的全過程、全鏈條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化解機製。堅持人民至上、源頭治理、創新發展、靈活高效,持續加強協商調解製度機製和能力建設。從2023年5月起,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機構進一步健全、隊伍建設進一步強化、製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基礎保障進一步夯實,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社牽頭、部門參與、司法保障、科技支撐”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製,部門聯動質效明顯提升,協商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數量在爭議總量中的比重顯著提高,仲裁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趨勢明顯遏製,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穩步下降至合理區間,協商調解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

  1.深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服務。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預防服務機製,推動在全社會形成勞動人事爭議“大預防”工作格局。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相結合、“線上+線下”相結合、“訂單式+靶向式”相結合等方式,常態化開展“巡回仲裁庭”“送法進企業、進園區”活動,打造梅州“仲裁開放月”等普法品牌,建立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聯係點製度,深入開展青年仲裁員誌願者聯係服務企業活動,提升企業法治觀念和依法規範用工能力。健全調解仲裁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聯動機製,推行“勞動維權+就業幫扶”模式,為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提供就業幫扶、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服務,以保就業、穩就業的實際成效預防爭議發生,繼續推行裁決文書網上公開,引導企業規範用工和勞動者理性維權。

  2.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組織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製度,發揮好用人單位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管理、勞資對話溝通中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行典型案例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建議書、調解建議書、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信用承諾書等製度,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作用,通過培訓、谘詢等服務,推動中小企業完善勞動管理製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推行“勞動維權+事務托管”模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試點開展小微企業勞動關係事務托管服務,降低勞動爭議發生率。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協商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和諧勞動關係創建等評選表彰示範創建的重要考慮因素。發揮律師、企業法律顧問職能作用,推進依法治企,強化勞動用工領域合規管理,減少勞動人事爭議。

  3.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製。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交流,及時通過稅費繳納、社保欠費、案件受理、投訴舉報、信訪處理、社會輿情等反映勞動關係運行的重要指標變化情況,準確研判勞動人事爭議態勢,及時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完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預警和精準化解處置機製,推行“勞動維權+重點監測”模式,聚焦重要時間節點,突出農民工和勞務派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重點群體,圍繞確認勞動關係、追索勞動報酬、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人事爭議類型,強化監測預警,分級分類建立風險台賬,精準製定應對預案,特別是對可能引發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重大爭議風險“第一時間響應”,最大限度將風險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防止爭議轉化為案件。

  4.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化解工作。以工業園區和互聯網、建築施工、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行業以及受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突發事件等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為重點,加強正麵引導和風險提示,妥善化解因欠薪、規模裁員、不規範用工等引發的風險隱患。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完善勞動人事爭議隱患協同治理機製,加強調解仲裁機構與勞動關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問題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預防功能。

  (二)強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和解

  5.指導建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機製。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意識,推動用人單位以設立負責人接待日、召開勞資懇談會、開通熱線電話或者電子郵箱、設立意見箱、組建網絡通訊群組等方式,建立健全溝通對話機製,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渠道。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接到勞動者關於用人單位用工管理存在問題的反映,及時核實情況,協調用人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作出說明。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內部申訴、協商回應製度,豐富協商形式,優化協商流程,認真研究製定解決方案,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

  6.協助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加強引導協商工作。工會組織統籌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集體協商指導員、法律援助誌願者隊伍等資源力量,推動健全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議協商平台,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做好谘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級工會可設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室,做好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工作。企業代表組織指導企業加強協商能力建設,完善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程序。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谘詢、代理服務工作。

  7.強化和解協議履行以及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人事爭議協商達成一致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會組織要主動引導簽訂和解協議,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和解協議歸檔,建立協商檔案,並推動和解協議履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協議的,工會組織要主動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辦案中作為證據使用;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為達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協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的仲裁、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

  (三)做實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調解

  8.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動用人單位加大調解組織建設力度。推動全市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為支撐、調解員(協調聯絡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製。因地製宜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調解聯盟建設。推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加強調解組織建設,有條件的主管部門也可以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範本行業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管理和用工行為。

  9.推進縣區級聯調中心建設。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工商聯在各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設立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各單位均可指派調解員駐場開展立案前調解工作。推動有條件的縣區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通過配備工作人員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負責辦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的案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轄區內的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做好工作。

  10.推進工會法律服務站建設。探索推進工會組織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較多、勞動者訴求反映集中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人民法院設立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具備條件的地方工會可安排專人入駐開展爭議協商、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常態化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機製。

  11.加強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落實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製度,指導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調解受理登記、調解辦理、告知引導、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計報告等製度。加大督促調解協議履行力度,加強對當事人履約能力評估,達成調解協議後向當事人發放履行告知書。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試點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規範化建設。總結推廣調解組織在實踐中形成的成熟經驗和特色做法,充分發揮全國、全省金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示範引領作用,提升調解工作規範化水平。

  12.引導規範社會力量參與調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引導和規範有意向的社會組織及律師、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等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調解工作,進一步增加調解服務供給。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通過出台購買調解服務辦法、製定調解補助地方標準、實施金牌調解組織獎補等方式,鼓勵支持專業社會力量承接或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推進行業性、區域性調解聯盟建設,聯盟在統一章程規範下,設理事單位和執行主席單位,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安排專人負責聯盟的業務指導,推送法規政策、開展專題培訓、實時答疑解惑,指導本行業、本區域企業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13.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優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發揮熟悉內部運營規則和勞動者情況的優勢,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紮根基層、貼近群眾、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加大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工作力度。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發揮專業性優勢,積極推進標準化、規範化、智能化建設,幫助轄區內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化解工作。行業性、區域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發揮具有行業影響力、區域帶動力的優勢,幫助企業培養調解人員、開展調解工作。商(協)會調解組織發揮貼近企業的優勢,積極預防化解勞動爭議、協同社會治理。調解聯盟發揮自治平台、政企直通平台、社企聯係平台作用,打造勞動人事爭議和諧治理共同體。

  (四)健全聯動工作體係

  14.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加強與司法行政、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的工作溝通,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係,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製。推行“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進一步優化勞動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協調聯動機製,落實首問責任製。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探索“一窗式”勞動人事爭議受理和流轉辦理機製,通過聯通各類網上調解平台、設立實體化聯調中心等方式,強化各類調解資源整合。實行調解員名冊、調解專家庫動態管理,探索建立調解員、專家庫共享機製,靈活調配人員,提高案件辦理專業性。

  15.參與矛盾綜合化解。各相關部門加強融入地方黨委、政府主導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積極參與以綜治中心為樞紐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設,將勞動人事爭議化解工作有機嵌入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製。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攬子調處、全鏈條服務”。發揮調解仲裁機構職能優勢,向本級綜治中心派駐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辦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參與聯動化解、提供業務支持,做好人員、經費、場所、設備等保障工作。

  16.強化調援裁訴銜接。完善調解與仲裁的銜接,建立仲裁員分片聯係調解組織製度。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組織引導雙方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及時鞏固調解成果。仲裁機構通過建議協商調解、委托調解等方式,積極引導未經協商調解的當事人先行協商或到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對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先行通過訴前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推進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開展全流程在線委派委托調解、音視頻調解、申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工作。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專家庫。將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人員納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提升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公信力、權威性。依法落實支付令製度。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機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法律援助服務點,推動“調援裁訴”一體化建設,推廣要素式、異步式等新型辦案模式,打造“一站式”爭議調處平台。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能力。擴大兼職調解員來源渠道,廣泛吸納法學專家、仲裁員、律師、勞動關係協調員(師)、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等專業力量參與調解。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對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深化黨性教育、法紀教育、警示教育,切實增強調解員黨性修養、職業道德、服務意識,提升辦案能力。

  (二)加強智慧協商調解建設。推動信息化技術與協商調解深度融合,加強全口徑協商調解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統計,建立部門間數據信息互通共享機製,整合運用各類大數據開展勞動人事爭議情況分析研判。完善“粵平安”“粵省事”、網上服務和手機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眾號等平台的調解功能,推進“網上辦”“掌上辦”“指尖辦”,強化數據賦能,實現協商調解向智能化不斷邁進。

  (三)保障協商調解工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協商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會同財政部門落實《財政部關於做好2023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財綜〔2023〕12號)要求,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集體協商指導等服務,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能力。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和財力可能,合理安排經費,對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強硬件保障,為調解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辦案設施設備。

  (四)落實相關部門工作責任。各縣(市、區)要把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係,推動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製建設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評價,推動相關部門細化考核標準,完善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中的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調解組織、製度和隊伍建設,完善調解成效考核評價機製。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調解與訴訟有機銜接。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政策知識培訓,鼓勵、引導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和社會化調解。財政部門要保障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服務體係,指導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幫助企業依法合規用工,降低用工風險,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會要積極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幫助勞動者協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依法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勞動者。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和支持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紮實開展商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培育培優行動。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製定切實可行的細化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年12月15日前向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