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聯: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總工會 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 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通知》(粵人社函〔2023〕383號)轉發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強化責任擔當,提高政治站位。近年來,我市各類基層調解組織堅持守正創新,按照“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把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在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麵,取得積極成效。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工作,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製、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製度、完善社會治理體係等方麵的決策部署,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挺在前麵,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強化調解組織建設行動,在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促進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方麵,發揮重要作用。
二、有效有序推進,規範組織建設。各縣(市、區)要穩步有序推動規模以上企業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到2024年底,全市已建立工會的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廣泛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到2025年底,全市規模以上企業廣泛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微型企業可聯合設立調解委員會。進一步完善鄉鎮(街道)實體化調解中心,主任可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擔任,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因機構改革發生變化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承接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部門的聯係,做好業務銜接、能力培訓等工作。有條件的各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普遍設立調解中心,通過配備工作人員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
三、明確工作職責,完善組織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製建設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加強與工會、工商聯、企聯組織等部門的工作溝通,形成工作合力。工會部門要積極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工作經費補助辦法》(粵工辦〔2023〕38號),進一步推進我市勞動爭議三方聯合調解工作。工商聯、企聯要發揮企業代表作用,支持調解組織建設,企業、行業商(協)會等單位要提供必要辦公場所、設備和工作經費支持調解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和要求,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於每年12月15日前向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總工會
梅州市企業聯合會 梅州市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