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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22-11-06 16:58:1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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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梅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2年10月13日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通過的《梅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弘揚蘇區精神,傳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四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製和考評製度;

  (三)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總結推廣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和經驗,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各自的管理規約、社團守則等,引導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推動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製,定期開展先進典型評選活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先進模範人物。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範,提升公民素質。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公益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規範以及實施工作進行報道,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褒揚,對不文明行為依法曝光。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公交車、長途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杆等構築物,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文明行為公益宣傳。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各類誌願服務組織,運用誌願者信息管理服務平台,開展主題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推行和完善誌願服務回饋激勵機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向12345亚博网址链接 便民熱線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督機製,暢通反饋渠道,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維護公序良俗,自覺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製“黃賭毒”活動和邪教、非法宗教活動。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製度和禮儀規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文明執法規範,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著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亚博网址链接 單位應當製定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辦事流程和指南,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並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 在遵循公共場所文明禮儀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不大聲喧嘩,言行舉止文明有禮;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遵守公共場所的文明引導要求;

  (三)在觀看演出、比賽等活動時,服從現場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禁止亂扔垃圾,遵守場館關於拍照、錄音、錄像以及閃光燈使用的規定;

  (四)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五)開展建設施工、健身、娛樂、經營、宣傳、銷售、慶典、教學等生產生活活動時,應當遵守噪聲汙染、大氣汙染、水汙染防治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合理使用場地以及設施設備,避免噪聲、大氣汙染、水汙染等影響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控製電子設備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公共場所幹淨、整潔,自行清理產生的垃圾並做好垃圾分類;

  (二)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禁止隨地吐痰;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期間,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防疫規定,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防疫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五)禁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或者區域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禁止隨意丟棄煙頭;

  (六)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文明出行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馬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隨意穿越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二)駕駛車輛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低速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停車讓行;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駕駛車輛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或者其他電子產品;

  (三)駕駛車輛出行,應當在規定的區域規範停車,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車通道、無障礙停車位等,不得影響他人出行;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四)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不得向外拋灑物品;

  (五)在學校區域上下學高峰時段,駕駛車輛應當有序行進,服從指揮,依規停放;

  (六)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汽車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不得超速、超載;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八)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時,文明用車,依規停放,按道行駛,不逆行,不亂穿馬路;共享出行工具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共享出行工具的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規範用戶停放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能使用的車輛;

  (九)不得在機動車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器械;

  (十)不得使用隔離墩、交通錐等物品占用公共停車位,不得使用摩托車、自行車等占用汽車公共停車位;

  (十一)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社區公共文明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鄰裏之間和睦相處,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糾紛;

  (二)愛護公共物業和其他公用設施設備,遵守物業管理規約;

  (三)不得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禁止從建築物、構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五)按照規劃的區域,有序停放車輛,電動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充電,保持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不在公共通道、樓梯間、屋頂、架空層等公共空間堆放物品;

  (六)文明飼養寵物,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不得隨意遺棄寵物;遛狗應當使用牽引繩,為犬隻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其排泄物;

  (七)應當在規定時間進行裝修、裝飾活動,遵守噪聲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他人;開展健身、娛樂、經營等活動以及使用家用電器、樂器等設備時,應當控製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

  (八)家長履行監護職責,約束管教未成年人騎車追逐等不安全行為;

  (九)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淳樸民風;

  (二)保護鄉村曆史、傳統風貌,保護古樹、古民居等鄉村人文和自然資源;

  (三)從事農事活動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違法違規占用公路堆放物品或者晾曬稻穀等農產品;

  (四)不得違法建造、改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處置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

  (六)按規定圈養家禽家畜,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汙等廢棄物,防止惡臭和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七)在農村道路駕駛車輛時按照規定控製車速,文明會車,謹慎超車,避讓行人和畜禽;

  (八)其他維護鄉村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文明旅遊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區景點管理規定;

  (二)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不得以刻劃、塗汙等方式損壞文物古跡;

  (三)保護生態環境,不亂扔廢棄物;

  (四)旅遊經營者不得實施強製交易行為;

  (五)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優化工作和服務流程,落實便民措施,加強醫患溝通和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範,提升醫療和服務質量;

  (二)醫務人員應當恪守醫德,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依法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三)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學倫理規範,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四)醫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

  (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醫療衛生機構有關規定,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七)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自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八)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維護校園文明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法治和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校園欺淩行為的預防治理,建設安全文明校園,維護校園以及周邊安全環境;

  (三)加強道德教育,開展主題實踐活動,加大典型宣傳力度,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四)加強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五)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學校及其教師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六)學校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活動,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七)學生、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尊師重教,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八)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孝老愛親,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包容;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自覺履行家庭義務;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和約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四)禁止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麵,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上網,淨化網絡環境,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二)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自覺抵製網絡謠言、色情、暴力、電信詐騙等有害信息;

  (三)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不得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四)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五)網絡電商交易平台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遵守行業規範,文明經營,誠信履約,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其他網絡文明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方麵,倡導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製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依法捐獻人體細胞、人體器官、人體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法治宣傳、文化教育、生態環保、文明交通、賽會服務等誌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六)熱愛勞動,尊重他人勞動成果;

  (七)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崇尚綠色健康生活方麵,倡導下列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優先使用環保產品、清潔能源,踐行綠色節能的生活方式,減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

  (二)出行優先選擇步行、使用非機動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理性消費,愛惜糧食,拒絕鋪張浪費,聚餐使用公筷公勺,鼓勵分餐製;

  (四)實施綠色殯葬,喪事從簡,推行節地生態安葬,采取文明低碳祭祀;

  (五)婚事新辦,破除大操大辦、人情攀比等不良習俗;

  (六)尊重自然、愛護自然,保護生態環境,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七)其他綠色健康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傳承紅色基因方麵,倡導下列行為:

  (一)宣傳、弘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講好蘇區故事;

  (二)參加紅色教育、紅色宣傳和紅色旅遊;

  (三)主動向有關部門提供、捐獻紅色文史資料或者紅色文物;

  (四)其他紅色基因傳承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傳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方麵,倡導下列行為:

  (一)傳承客家傳統美德,弘揚良好家風、家訓,發揚客家人愛國愛鄉、吃苦耐勞、開拓進取、崇先報本、崇文重教、忠厚傳家、和衷共濟等優秀精神品質;

  (二)保護和傳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間藝術、客家傳統技藝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支持客家山歌、廣東漢劇等傳統藝術形式的發展與創新,鼓勵申報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推進客家傳統節日振興工程;

  (三)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街區、曆史文化名鎮名村、曆史建築等的保護,鼓勵捐獻客家文物,或者將客家文物交付有關部門使用;

  (四)其他客家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展現足球之鄉風采方麵,倡導下列行為:

  (一)舉辦各級各類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發動社會各界參與,營造良好足球氛圍,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鍛煉;

  (二)開展公益性足球培訓活動,舉辦足球技能啟蒙、足球運動健康公益講座和培訓,組織社區家庭足球賽、少年兒童足球賽等趣味性比賽;

  (三)發揮足球文化遺產資源優勢,推進體現梅州足球曆史的文物保護工程建設;

  (四)參與足球運動時尊重對手、隊友和裁判員,發揚公平競賽精神,傳承團結、拚搏、刻苦、進取的球鄉精神;

  (五)其他展現足球之鄉風采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華僑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依法保護華僑合法權利、合法財產,尊重華僑華人生活習慣,文明交往,傳承和弘揚僑鄉優秀傳統文化,展現僑鄉文明風貌。

  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強城市自豪感,禮貌友善對待遊客和外來人員,耐心熱情回答谘詢,給予力所能及的協助。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逐步建設、完善、維護和管理下列公共設施:

  (一)完善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已有車位利用率,通過多元化方式解決停車難;合理配置充電設施;

  (二)十字路口、車流量較大等複雜路段,合理設置交通信號燈以及相應的交通設施並正常運行;

  (三)更新、改造、完善老舊小區消防設施,確保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四)合理安排修補老舊道路工程,減少集中開挖、開建道路對公民出行造成的影響,保證交通安全;

  (五)健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少年宮、藝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公共設施;

  (六)完善無障礙通道、無障礙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合理配置公共場所的急救設施、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

  (七)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製度。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製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清單的製定應當經過征求公眾意見等程序,並報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重點治理清單應當包含公共衛生、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城鄉生活、網絡電信、文化旅遊、環境汙染、設施建設等方麵的突出不文明行為。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更新重點治理清單,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對於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製和查處協調聯動機製,重點監管、聯合執法。

  第三十一條 下列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製,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和監管,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開展綠色、節能、低碳生活創建活動;

  (三)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促進師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治理和及時查處交通、治安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治理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麵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汙染城鄉生態環境、破壞市容環境等違法行為;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公共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習慣,依法治理醫療秩序等方麵的不文明行為;

  (八)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治理文化、旅遊方麵的不文明行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係。

  民政、農業農村、體育、商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及時發現、受理、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可以由有關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