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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梅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3-07 09:59:3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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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製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市空氣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近年來,梅州城區環境空氣質量保持在全省前列,各項汙染物指標均達到國家二級標準。雖然環境空氣質量總體優良,但臭氧汙染逐年呈明顯上升趨勢,已經成為全省影響空氣質量的主要汙染物。臭氧是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太陽光照射下,經過一係列光化學反應生成的二次汙染物。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控製臭氧汙染就是要突出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等臭氧前體物的減排。燃氣鍋爐排放廢氣主要含氮氧化物等,減少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要求燃氣鍋爐全麵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濃度不高於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濃度不高於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濃度不高於50毫克/立方米。因此,為進一步做好臭氧汙染防治工作,需在梅州全域執行燃氣鍋爐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製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製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製定規劃,采取措施,控製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

  1.《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環境功能區劃並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  …因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故障等原因導致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汙染物,采取措施,保證汙染物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並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2.《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從源頭、生產過程及末端選用汙染防治技術,防止、減少大氣汙染,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3.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

  第4.3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實行清潔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鍋爐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執行。其它鍋爐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製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鍋爐燃料及蒸噸類型、地域範圍及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上級機關規範性文件、政策文件

  2021年6月,亚搏app下载安装 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市要“研究製定現有天然氣鍋爐低氮改造計劃,新建天然氣鍋爐要采取有效脫硝措施,減少氮氧化物排放”。

  2021年7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於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各地要“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按照《廣東省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科學製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於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

  《公告》共包含三部分內容,分別為執行範圍、執行時間及內容、執行要求。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執行範圍及對象

  執行範圍:梅州市全部行政區域。

  執行對象:天然氣、煤製氣、油製氣、生物質製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 3 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濃度不高於 10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濃度不高於 35 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濃度不高於 50 毫克/立方米。

  (二)現有(包括已建成或已批在建)單台出力 5 蒸噸/小時(3.5 兆瓦)以上燃氣鍋爐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 3 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燃氣鍋爐。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到本通告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國家、省對燃氣鍋爐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嚴於《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按新標準執行。

  (四)執行時間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