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是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基金運營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於幫扶援助廣東省戶籍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解決嚴重生活困難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所稱其他優撫對象,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條 救助資金適用於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後的一次性幫扶援助。
第五條 救助資金存放於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定銀行賬戶,實行年度使用額度管理。原則上各地不得超過年度使用額度。
第六條 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各地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等情況向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指導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對全省救助資金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指導並監督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告救助資金使用等情況。
東莞、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第九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第十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救助資金申請的初審、審核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範圍
第十一條 救助資金使用範圍:
(一)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等之後,自費負擔仍然過重,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規定,重大疾病包括25種(見附件1)。
(二)申請人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後,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申請人因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後,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十二條 申請救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廣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等行為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救助資金或拒不配合應急救助相關調查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三條 根據申請人救助類別和生活困難程度,相應給予1萬元至10萬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救助審批
第十四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困難發生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救助申請。由申請人本人(監護人)或其書麵授權的代理人填寫《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附件2)一份,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二)申請人轉業證、退役證等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複印件(申請者需在銀行卡複印件上寫明戶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支行信息)。
(四)申請人因同一事項接受過其他幫扶救助的情況說明。
申請重大疾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本人醫院診斷書、病曆、醫院結算票據以及報銷票據等複印件各一份。
申請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直接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說明;2.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書;3.低保戶、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已享受相關待遇的提供)等複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複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核對完畢後,原件退回申請人。
第十五條 救助資金審批撥付按照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初審、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審核、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的程序辦理。
(一)初審。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
(二)審核。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審批。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公示期滿(5個自然日)無異議後完成審批,並填寫《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報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撥付救助資金;公示有異議的,退回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進一步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彙總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的《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經核對無誤後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申請撥付救助資金。
(四)撥付。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彙總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的《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經核對後將救助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給申請人,並將資金撥付信息反饋給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向下逐級反饋資金撥付信息。
第十六條 年度救助資金不能滿足支出需求時,已審批通過的救助事項可順延安排。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定期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書麵報送半年度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八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於每半年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將全省救助資金發放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備案,並於每年3月30日前將上年度全省救助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書麵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配合各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依法依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申請人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負責審批單位取消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限延長至2022年9月30日。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附件:1.關於重大疾病的說明
2.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
附件1
關於重大疾病的說明
重大疾病是指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所規定的25類重大疾病,具體包括: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髒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髒瓣膜手術——須開腔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麵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腔或開腹手術。
附件2
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
備注:
1.救助類型分為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其他特殊情況等四種類型。
2.東莞、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履行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職責。
3.“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意見”蓋章處可蓋村(居)委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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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退役軍人規〔2021〕2號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