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怎樣進行走訪?
答:走訪信訪即是人去上訪。信訪人采用走訪(上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並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如信訪局、信訪科、信訪辦等)提出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走訪,越級走訪的,國家機關不支持、不受理;多人走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經勸告信訪人仍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不予受理。
2.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怎樣處理?
答: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3.問:《信訪工作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信訪工作條例》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4.問:信訪人應當如何提出信訪事項?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5.問: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被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答: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是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是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
三是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是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是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是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6.問: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