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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硬措施 梅州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公示<br/>(2024年第一期)
梅州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公示
(2024年第一期)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4-30 15:47:0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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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2月 27日至 3月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廣東局、梅州市應急管理局、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對梅州市鬆源鐵坑鐵礦有限公司鐵坑坳鐵礦、廣東金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玉水硫銅礦、梅州市譽順建材有限公司裕順石場進行督導檢查。 2024年4月22日-4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廣東局、梅州市應急管理局、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對梅州市梅縣區鬆南理石廠、梅州市梅江區大密采石場進行執法檢查。5家企業共發現重大隱患28條,現公示如下:

  一、 梅州市鬆源鐵坑鐵礦有限公司鐵坑坳鐵礦

  1.礦山企業為基建礦山,未及時更新開拓係統圖;井上下對照圖未圈定地表岩移範圍;通風係統圖繪製混亂。不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十四)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10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2.南風井未配備能迅速調換主通風機電動機的設備及用具。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2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項之規定。

  3.南井斜坡道安設的電話部分線路為非礦用阻燃電纜或光纜,北礦區井下普遍存在非阻燃電纜,主要運輸大巷個別地段存在木支護現象。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4.企業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製度或者安全措施。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9.1.19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九)項規定的情形。

  5.抽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劉友生等2人自救器使用情況,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項之規定。

  6.礦井南井口配電室到+85m中段泵房,與北井口配電室到+130m中段泵房,為單回路供電,無法對排水泵等一級負荷實現兩回線路供電。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1.1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四)項情形。

  7.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自2023年12月28日後拆除,2023年12月29日後仍然有人員下井作業,無法查詢2023年相關曆史數據。違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金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三十一)項之規定。

  二、廣東金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玉水硫銅礦

  1.礦井主要通風機備用電機轉載於檢修巷道礦車內,中間2道雙向風門地基(水泥砂漿築砌)阻斷軌道,無法快速運輸更換。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2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項第3款之規定。 

  2.2024年2月1日上午7點30分至10點13分,主通風機在線監測係統顯示停機,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023年6月12日11時30分至13時30分,主要通風機停機檢修,未按照措施要求撤離井下所有人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1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項第2款之規定。 

  3.-250m中段水泵房為一級負荷,兩回路電源均從-250m中段變電所同一母段饋出,無法實現雙重電源供電。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1.1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四)項情形。

  4.-28m水泵房現場抽查2名維修工自救器使用情況,其中1人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項之規定。

  5.斜井提升係統提升人員,兼做提升物料,上部變坡點附近未按規定設置常閉式阻車器,檢查時為打開狀態。地麵車場未設置阻車器或擋車欄。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 6.4.1.4 條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二)項之規定。 

  6.礦山企業動火作業隻提供動火作業審批單,未製定專門安全措施,2023年12月9日-190m中段鏟車維修硐室動火作業時,-160m水平回風側仍有多人作業。違反《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九)項之規定。

  7.礦山企業水文地質條件為中等,在-208西儲料平巷第三段中,未按照探放水設計實施探放水作業,違規掘進30m。違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安全技術規範》(AQ2061-2018)第8.5條,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九)項之規定。 

  8.-28水泵房3名維修電工正在維修3#號水泵,3人均未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4.9條之規定,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項之規定。 

  三、梅州市譽順建材有限公司裕順石場

  1.+210m處道路為堆積體,邊坡存在滑移現象,並出現長約30m的橫向裂縫,+210m-+195m堆積體台階底部出現多處縱向放射性裂縫。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2.4.3條,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八)項之規定。

  2.礦山凹陷開采,配備的備用潛水泵損壞未及時更換備用潛水泵,同時未按設施設計要求配備75kw柴油發電機。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 5.7.1.4 條規定,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十)項之規定。

  3.+210m道路邊坡高差約80m,目前企業將該區域作為排土場,排土場基地坡比超過1:5,且未對基地采取措施,且周邊無截排水設施,未自上而下排土。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十一)項之規定。

  4.通往+275m台階的新建生產道路未按照設計施工,道路坡比超過設計的10%。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九)項規定的情形。

  四、梅州市梅縣區鬆南理石廠

  1.通風係統圖在-15m中段未繪製正在使用的輔助通風機;通風係統圖圖上未標出-15m中段風門的位置,與實際不符;未及時更新水文地質平麵圖和剖麵圖。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2.企業礦用無軌人車RU-10檢測檢驗周期超過1年。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二十三)項之規定。

  3.井下-15m 中段通訊電話側,存在型號為IEC53(YZ)的橡膠電纜,該電纜屬於非阻燃電纜。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項之規定。

  4.《梅州市梅縣區鬆南理石廠掘進工作麵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中要求探放水作業時1#、2#鑽孔傾角為25°,企業實際探放水作業 1#、2#鑽孔傾角為10°和 11°,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十一)項之規定。

  5.-40m 中段工作麵未安裝人員定位係統、未安裝風速傳感器;-15m 回風道輔助扇風機未安裝開停傳感器;-15m開采區域的調度電話無法正常使用。屬於《金屬非金屬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三十一)項規定的情形。

  6.企業主要通風機在監測監控係統中顯示4月1日至4月22 日均處於停機狀態,相關人員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期間依舊有人員下井作業;礦井未設置通風係統在線監測係統,未按國家標準規定每年對通風係統進行1次性能檢查。礦井通風係統檢測報告為企業自行編製,且沒有按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係統規範通風係統檢測》AQ2013.3-2008標準要求進行。礦井未按規定開展反風演習,井下-15m水平回風道設置一台輔助扇風機,負責 -40m 水平中段回風,反風演習報告中無該輔扇的相關內容,反風演習報告造假。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部分第(二十)項規定的情形。

  五、梅州市梅江區大密采石場

  1.+181m終了台階因雨水衝刷造成滑坡跡象,安全平台寬度不足5m;采場東側+195台階為清掃平台,現場+195台階部分區域存在垮塌現象,導致寬度不足6m。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十二項規定的情形。

  2.+160m道路邊坡高差約8m,目前企業在該區域臨時排土,排土場基地坡比超過1:5,且未對基地采取措施,周邊無截排水設施,未自上而下排土。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十一)項之規定。

  3.+178m邊坡存在滑移現象,出現橫向及縱向裂縫。屬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部分第八項之規定情形。

  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市應急管理局驗收通過,方可恢複生產建設。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