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關於印發 《梅州市加強企業自儲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更好理解和落實《梅州市加強企業自儲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規定》製訂背景
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區分閃點列入危險化學品管理。柴油作為工程機械、車輛的能源,工礦、建築、車站、物流運輸等行業企業都有大量需求,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自儲自用柴油已成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大量使用柴油的常用方式。但企業自儲自用柴油涉及到柴油裝卸、儲存和加注等多個高危環節,一但管理失控,非常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柴油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工作要求,強化柴油流通領域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我市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製訂本《梅州市加強企業自儲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規定》。
二、製訂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企業自儲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共16條。
(一)明確企業自儲自用柴油範圍。企業自儲自用柴油,是指工礦、建築、港口、碼頭、物流等企業(場所)(以下簡稱“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確需使用,在本企業生產場地範圍內自儲自用的符合國家標準《車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產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動植物油脂或廢棄油脂與醇反應製得的脂肪酸單烷基酯)。
自儲自用柴油應滿足的條件:一是企業確實有需求;二是柴油儲存場所必須設置在企業生產場地範圍內;三是柴油隻能是企業自用,不得為非本企業車輛提供加油服務。
正常情況下,汽車要到加油站加注油品,因為合法加油站符合成品油儲存和加注的安全生產條件,能有效預防成品油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企業配備了較多的廠場內車輛和工程車輛,且企業離加油站較遠,加油不方便,不能確保企業的高效運轉,這些企業確實有自儲自用柴油的需求。企業自儲自用柴油場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合法的企業生產場地依法辦理了規劃審批手續,所以規定柴油儲存場所必須設置在企業生產場地範圍內。
(二)明確企業自儲自用柴油形式。企業自儲自用的形式有三種:一是符合條件的儲存容器,二是埋地油罐及加油設施,三是撬裝式加油裝置。
有些企業內部使用柴油量較少(不大於1000升),這類企業無設置自用柴油加油裝置意願,但有自儲自用柴油的需求。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等規定,要求這類自儲自用柴油企業“采用符合條件的儲存容器”“存放在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內”“專人負責管理、登記”等安全條件。
有些企業對自儲自用柴油量較大(大於1000升)、確需設置自用柴油加油裝置。由於自用柴油加油裝置涉及到儲存、裝卸、加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目前,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對成品油的儲存、裝卸和加注環節都有嚴格的要求,其規定“撬裝式加油裝置不得用於企業自用、臨時或特定場所之外的場所,並應單獨建站。”“除撬裝式加油裝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應埋地設置,嚴禁設在室內或地下室內。”為確保自用柴油加油裝置的本質安全,所以自儲自用柴油企業應參照執行《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等標準進行自用柴油加油裝置的建設、儲存和使用。撬裝式加油裝置是固定在鋼製基座上,安放在地麵,具有體積小、占地少、安裝簡便的優點,具備資質條件的生產商供應的成套設備,規範安裝了油罐防火防爆的安全附件,所以要求“新建的加油裝置宜采用撬裝式加油裝置”。由於地麵油罐的安全性能不如埋地油罐好,因此,《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汽車加油站技術規範》(SH/T3134)規定:橇裝式加油裝置油罐的總容積和單罐容積不超過50m³,設在城市建成區內的橇裝式加油裝置油罐的總容積和單罐容積不超過20m³。
(三)明確自用柴油加油裝置的建設程序。根據市自然資源局的意見,企業自儲自用柴油使用地點位於企業生產場地範圍內,無需審查加裝的自用柴油裝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所以,企業需設立自用柴油加油裝置的,應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報住建部門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應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履行“三同時”相關手續(企業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麵報告備查;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製安全設施設計,並由企業組織審查,形成書麵報告備查;安全、消防、防雷等設施竣工後,自行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並形成書麵報告備查,聘請有資質評價機構出具安全評價報告。)。相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依法履行企業自儲自用柴油方麵職責的規定。企業將相關驗收材料報送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園區管理機構備查,接受監督。
(四)實行安全承諾製。按照《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要建立完善企業安全承諾製度、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誠信製度等,推動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理。近幾年來,國家和省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實行安全承諾製度,作為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自儲自用柴油企業要向相關部門提交相關承諾,並向社會公告。
(五)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柴油已不區分閃點列入危險化學品管理,所以自儲自用柴油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組織排查治理隱患問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遵守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規定。
(六)嚴格自儲自用柴油企業采購運輸柴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所以,自儲自用柴油企業應與具備油品運輸經營許可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合同,做好柴油購買、使用登記台賬,保存期限不低於1年。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 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自儲自用柴油企業打著自用旗號銷售經營柴油的,應按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條款查處。
(七)抓好自儲自用柴油企業安全專項整治。“不安全不生產”是《安全生產法》要求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義務之一,凡現役自儲自用柴油企業要對柴油加油裝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辨識,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診斷,對存在的隱患問題落實相關整改措施,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自儲自用柴油。對不能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儲油裝置,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各地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製,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並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製,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經營成品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