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應急管理係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行政執法實施細則》業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梅州市應急管理係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行政執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行政執法體係,避免多層多頭重複執法、層層下放轉移執法責任,有效防範化解安全風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35號)、《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係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行政執法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應急規〔2021〕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監管職責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本細則所指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及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等。
本細則所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包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現場處置措施等行為。
第三條 分類分級行政執法堅持屬地管理、科學分類、合理分級、動態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致力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構建權責一致、權威高效、協作順暢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機製。
第四條 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主要由市、縣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為主。
第五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鎮(街道)和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其他各類功能區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的機構要加強協作聯動,形成監管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類別
第六條 根據所屬行業分類、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將生產經營單位劃分為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一般生產經營單位。
第七條 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
(一)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二百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尾礦庫中的頭頂庫、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采的生產經營單位;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加油站、塗料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3.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
4.金屬冶煉生產單位;
5.粉塵作業場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塵涉爆生產經營單位。
(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上年度發生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上年度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上年度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十萬元以上或二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省、市應急管理部門確定的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和其他應當納入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
第八條 除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列為一般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 行政執法權限
第九條 實施分類分級行政執法,應當依法、合理劃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管轄權限,明確監管執法職責、執法範圍和執法重點,原則上一家企業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檢查主體。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抽查。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抽查的數量、比例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為準。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一般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職責,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負責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應急管理執法體係建設和執法工作。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承擔法律法規直接賦予本級的執法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工作需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產執法的賦權指導清單和下放事項清單,並指導鎮(街道)履行好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第十二條 鎮(街道)負有安全生產執法職責的工作機構,依法承擔上級賦權的安全生產執法職責;按照承接的安全生產執法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三條 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其他各類功能區負有安全生產執法職責的工作機構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依法賦予的安全生產執法權限,對轄區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四條 原則上,對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和暗查暗訪等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和抽查。
第十五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已完成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職責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管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
(一)違法行為發生地在本轄區內的中央直屬企業駐粵分支機構(一級分公司、子公司總部)、省屬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加油站除外)、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件;
(二)本轄區跨縣(市、區)的案件;
(三)本轄區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本轄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案件;
(五)梅州高新區的一般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案件;
(六)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十七條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管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一)本轄區一般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案件;
(二)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十八條 必要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申請移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應急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與行政檢查或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
第二十二條 收到投訴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機構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應急管理部門管轄或超越本級執法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反映,也可及時移送或報請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具有相應行政處罰權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章 監管執法體係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轄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體係,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轄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製度和標準規範;
(二)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本轄區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三)對本轄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四)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和案件查處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
(五)組織開展本轄區的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專項執法等;
(六)協調處理重大安全生產執法相關問題;
(七)其他有必要納入本級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鎮(街道)和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其他各類功能區負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的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指導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堅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隻能加強不能削弱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製定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行政執法的具體辦法,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有效防範遏製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已配發製式服裝和標誌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製式服裝、佩戴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
開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專項執法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調用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執法力量。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組織全麵摸清轄區內監管職責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明確的生產經營單位類別,市應急管理部門確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名單,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確定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名單,依托執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業基本信息庫,並每年年底定期更新。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要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和符合本細則第七條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及時更新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於每年12月30日前確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名單。
第二十八條 企業基本信息應標注為“重點”或“一般”。
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類別的變更,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應及時通過執法信息化平台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本細則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科學編製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鎮(街道)和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其他各類功能區負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的機構編製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可以參照執行。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開展臨時性執法檢查。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編製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時,應加強溝通、有效銜接,及時征求上下級意見建議,避免執法檢查對象重複。
第三十一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多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適當增加執法檢查頻次,依法加大違法查處力度。對安全文化示範企業,或構建並運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相應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行政執法實施情況列為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督導檢查、專項督導檢查重要內容,並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範圍。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視情製定本級考核的分值權重、細則及獎懲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梅州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