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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房地產業 關於《梅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關於《梅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13-05-29 18:49:1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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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我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障廣大市民安全可靠使用電力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並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我局起草了《梅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來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的截止日期為201364日。

聯係人:陳祿章

電子郵箱地址:gdmzfdc@163.commzxqgpd@163.com

通信地址:梅州市江南團結路

附件:梅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

法(征求意見稿)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3529

梅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

建設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梅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行為,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物業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新建住宅項目,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農民自建房。

住宅項目內商業等非居民設計用電負荷容量大於100kVAkW)(或者建築麵積大於850平方米)的大型配套公建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建設,是指自上級電源接入點至住宅項目內居民用電電能計量箱內開關止(含開關、表箱和電表)的所有供配電設施、線路及其建設工程,包括: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高壓分接箱、高壓線路、變配電站、低壓線路、低壓分接箱、設備基礎、電表等。

住宅項目施工用電建設、征地、拆遷、配電房建設、項目內電纜溝建設等,由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另行投資建設。

第四條 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城鄉規劃、城管、經信、財政、物價、審計、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的監管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由供電企業統一組織實施,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供電企業對新建住宅小區住戶用電實行“一戶一表”管理,由供電企業直接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確保居民用電安全。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八條 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遵循安全、經濟、實用、適度超前的原則,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電網發展規劃,配套的供配電設施建設納入住宅項目規劃設計。

第九條 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應按國家或行業的電力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實施建設,達到供電容量的規定標準。

高於供電容量規定標準的新建住宅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雙方約定標準。

第十條城鄉規劃、住建部門組織審查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住宅項目建築圖紙時,應就供配電設施建設情況征求供電企業意見。

開發建設單位應備齊相關報裝資料並提供住宅項目建築設計圖紙,到供電企業辦理報裝施工用電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施工用電報裝後,供電企業應及時到現場勘查,並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及相關規範確定供電方案。

第十二條供電方案確定後,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應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合同》,明確雙方責任、供配電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配置檔次、供電方式、建設時限、費用支付、供電時間、雙方違約責任等。開發建設單位需提高設備、材料規格的,可與供電企業協商,並在《供配電設施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補差價等事項。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進行新建住宅的供配電設施建設和按時供電,以保證新建住宅項目按期順利交付。

第十三條 住宅項目內部的電力管網建設規劃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審核。住宅項目外部的供電線路路徑規劃和建設由供電企業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對供配電設施建設中必須招標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采購等項目依法實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在進行供配電設施施工中,開發建設單位和供配電建設施工單位應主動接受供電企業的業務檢查和指導,確保工程質量。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供電企業應以書麵形式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合格。

第十六條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及時向供電企業提出驗收申請,供電企業應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對供配電設施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後一個月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依照平等自願原則協商辦理供配電設施移交手續。供配電設施移交後,由供電企業負責更新改造、運行維護管理。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售房時將供配電設施是否移交供電企業運行維護管理情況明確告知購房者。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設備台帳,對供配電設施建設形成的設施、設備進行有效管理,保證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按有關標準定期檢測供配電設施、設備健康狀況,按照國家或行業相關規程,製訂合理的試驗、檢修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並實施,保障供配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供電企業對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搶修、更新改造工作,應嚴格按照供電企業設備運行、檢修維護規程執行,並形成作業記錄。

  第二十一條供配電設施發生故障時,供電企業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迅速處理,盡快恢複正常供電。

  第二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為供配電設施的安全運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保障運行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積極配合供電企業開展正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平均建設及維護成本和城鄉規劃部門核定的住宅項目建築麵積計算,由供電企業統一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對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應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項用於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在支付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後,將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計入住宅項目建設成本中,開發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一律不得再收取與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相關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報裝施工用電時,一次性支付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供電企業在收取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後,按合同約定組織建設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並按時供電,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住宅項目建設期間臨時施工用電所需的費用(如臨時用電工程費用、臨時接電費)和雙電源建設所需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在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建立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資金成本審核機製,每年三月底前由市物價部門對全市上年度實際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成本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適時公布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的平均建設及維護成本。

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