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房地產開發企業)
乙方: (監管銀行)
丙方: (房地產主管部門)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的預售款收存、劃撥使用、監管等事宜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監管協議。
一、本協議確定的商品房項目
項目名稱:
項目地址:
棟 號:
二、本協議確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資金)
賬 號: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在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時,應在賬戶名稱增加(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資金)標識。
2.甲方應將預售合同約定的所有購房款(首付款、按揭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直接存入預售款賬戶,首付款不得低於商業銀行辦理商品房按揭規定的首付比例,甲方應督促預購人限時將首付款和剩餘購房款直接存入預售許可證對應的監管賬戶,不得由甲方代收後代付到監管賬戶中。
超時未存入預售款將鎖定該樓棟的商品房網簽功能,
具體時限由丙方適時調整公布。
3.甲方應及時登錄預售資金監管係統,完善乙方推送的監管賬戶流水信息,分配每筆收存資金到對應的網簽合同。
4.根據預售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設定項目建設資金綜合成本,其中,毛坯房的綜合成本為3200(元/平方米),精裝房的綜合成本為4200(元/平方米)。
項目建築麵積 (平方米)×綜合成本×120% =監管額度 (元)。
5.監管額度內的資金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進入監管賬戶,甲方按規定比例留存後,根據工程進度向丙方申請使用剩餘部分,具體如下:
原則上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按主體工程形象進度每二層撥付一次,封頂後撥付一次,裝飾工程每完成五分之一撥付一次,竣工驗收備案撥付一次。申請預售款撥付時,工程監理企業必須確認工程進度。
樓棟工程至竣工驗收前每一次撥付時留存該樓棟預售款累計入賬總額的10%;竣工驗收備案後撥付時留存該樓棟預售款累計入賬總額的5%。
已完成現售備案的樓棟可解除預售款監管,甲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申請撥付該樓棟剩餘預售款。
6.經丙方認定為信譽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工程建設情況,在留足入賬總額比例的前提下,原則上可每個月申請撥付一次預售款。
7.監管額度外的資金,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請撥付使用。
8.甲方經丙方批準撥付取得的預售款,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隻能用於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9.監管賬戶對應監管的全部樓棟現售備案後,甲方憑現售備案證號向丙方申請解除該監管賬戶的監管。甲方持經丙方批準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解除監管申請審批表》,到乙方辦理監管賬戶解除監管手續。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不得開通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功能,並向甲方出具該監管賬戶未開通電子支付功能的證明。
2.乙方應按協議要求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所有購房款(首付款、按揭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劃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的資金隻允許經丙方批準同意後通過銀行直接撥付至用款單位。
3.乙方應積極配合丙方開展監管工作,進入監管賬戶的預售款未經丙方批準的,一律不準撥付使用。
乙方在為甲方辦理預售款撥付時,應要求甲方出具經丙方批準的《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審批表》,並按丙方批準的《商品房預售款撥付資金使用流向明細表》和用款金額辦理監管賬戶資金劃款手續。
4.乙方應按丙方要求建立監管賬戶收存、支出台賬,每日定時向預售款監管係統推送監管賬戶的流水信息。
5.發現商品房按揭款未進入監管賬戶的,乙方應協助丙方進行追繳。發生監管賬戶被查封、凍結、強製扣款等異常情況,乙方應立即電話告知並在2個工作日內函告丙方,同時提供相關法律文書、賬戶資金流水明細等材料。
五、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負責貫徹實施《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商品房預售款收存和使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2.丙方應在收到甲方提出的預售款撥付申請或監管賬戶取消監管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同意辦理的予以批準,不同意辦理的,應說明理由。
3.發現甲方違規收存、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其它違法違規行為,丙方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審批其監管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申請。
4.發現乙方存在未按規定辦理預售款劃款手續、未按規定將按揭款發放到監管賬戶、未按規定及時向預售款監管係統推送監管賬戶數據信息、未按丙方審批金額一次性撥付預售款等行為,丙方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丙方可以取消乙方監管新預售項目的資格,並視情形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進行處理。
六、協議的終止
1.經丙方批準解除本協議確定的監管賬戶的監管後,本協議終止。
2.經丙方批準,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在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款賬戶監管協議、完成預售款交割後,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執三份、丙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負責人(授權代表): (簽章)
聯係人: 電話:
乙方: (公章)
負責人(授權代表): (簽章)
聯係人: 電話:
丙方: (公章)
負責人(授權代表): (簽章)
聯係人: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