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的先後出台,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在我國全麵建立。作為一項全新的製度,統一登記製度真正在基層落地生根,需要更具可操作性、適用性的規範。日前,《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施行,《規範》以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規範操作為基本原則,進一步落實落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為鞏固拓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成果、力爭年底前所有市縣頒發新證、停發舊證,奠定了實務操作基礎。
依法依規,確保統一登記完整落地
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落地實施,需要運轉有效的機構作保障。
機構建設到位、人員劃轉到位、職責履行到位是機構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和《規範》開展工作的先決條件。按照不動產登記改革統一部署,各地應盡快落實職責機構整合文件的要求,切實加強不動產登記機構建設,明確組織架構和領導班子,確保原來從事各類登記的業務骨幹劃轉到位、落實到崗。
《規範》強調,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要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職責的完整性,不得違法違規隨意割裂、拆分,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的審核職責遊離於整個登記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門辦理。
按照《規範》的有關精神,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過程中,既要做好不動產登記與相關行業監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銜接,確保平穩有序,也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麵落實和履行法定職責,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合理審慎開展登記審核,保證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真實準確。
便民利民,拒絕“神證明”
不少社會公眾在與行政機關打交道時遭遇五花八門的“神證明”,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作為簡政放權改革重要內容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其主旨和核心原則就是便民利民,使群眾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這在《規範》中得以充分體現。
不動產統一登記拒絕“神證明”。《規範》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的要求--“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明確提出“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審核、備案、批準、核準、蓋章等手續和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不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不能納入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
此外,《規範》還要求各地要科學合理設置不動產登記窗口建設,以保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高效有序,促進不動產登記服務提質增效,使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更加方便快捷。
規範操作,自由裁量空間最小化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一項全新的事務,各地都在探索適合地方實際情況的操作模式,從頂層設計上加以規範尤為重要。
據了解,《規範》以增強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為核心,對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則、程序、內容、各種登記的審核要點和登記資料的管理等進行了全麵細化規範,最大限度壓縮登記機構的自由裁量空間,推動不動產登記法治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
在總則部分,《規範》主要從一般規定、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方麵對不動產登記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在一般規定中,對不動產登記的原則、不動產單元界定、不動產權籍調查、登記簿證製作管理、登記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等進行了細化規定。在申請環節,重點就單方申請、共同申請以及到場申請進行了明確。在受理環節,對申請主體、申請材料的查驗以及詢問、受理結束等環節進行了細化規定。在審核環節,就審核申請材料、查閱登記簿、實地查看和調查、登簿前的公告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在登簿發證環節,就登記完成的時間和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
分則部分,《規範》著重從不動產權利的角度,對各種權利登記類型的適用情形、提交材料、審核要點等進行了全麵細化。一是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不動產權利,區分首次、變更、轉移、注銷登記,從適用情形、申請主體、提交材料和審查要點等方麵進行了細化,全麵規範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程序。二是對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從使用情形、申請主體、提交材料、審查要點等方麵進行了細化規範。
《規範》還設計了9類、22種示範性文書格式,涵蓋了從申請到發證的各個環節,用以規範登記機構的操作程序,盡量壓縮登記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法律和廉政風險。
層層把關,信息安全有保證
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實施以來,公眾一方麵對今後的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功能寄予期待,同時,對信息安全的擔憂也如影隨形。
據了解,《規範》從信息安全的角度,全麵落實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製度,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和安全管理作出了縝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登記資料的管理和查詢。《規範》規定,除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和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登記資料外,不得隨意查詢。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根據《規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以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除正常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調取、查閱與辦理業務無關的登記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要嚴肅處理;對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