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自然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4月10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關於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要求,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政府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以下統稱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旅遊娛樂、交通運輸、工業倉儲、漁業等經營性用島,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第三條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在出讓公告發布時,縣級人民政府應已批準並公布其保護和利用規劃,出讓時不得存在權屬和利益糾紛。
第五條選擇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時,應按下列規定選擇出讓方式:
(一)對出讓海島用途、開發目標、生態保護與修複、海島使用權人資格條件等有特別要求且有三個及以上意向用島申請者的,采用招標方式;
(二)對出讓海島用途、開發目標、生態保護與修複、海島使用權人資格條件等無特別要求且有三個及以上意向用島申請者的,采用拍賣方式;
(三)以上兩種情形之外,可采用掛牌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掛牌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不受用島申請者個數的限製。
第六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審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活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辦理用島批複手續。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方案等相關材料的審查及上報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無居民海島出讓前期工作並編製出讓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組織《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評審工作;不設縣(市、區)的地級以上市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上述工作。
第二章出讓前期工作
第七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擬出讓海島的位置、用途、出讓範圍、出讓麵積、出讓期限等內容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權屬等異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書麵及時告知異議人。異議處理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並書麵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利益相關者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八條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問題已處理完畢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組織編製出讓方案。
出讓方案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海島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關港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等製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海島的名稱、位置、自然形態、麵積、現狀、主導功能等;
(二)出讓範圍(附位置圖)、麵積、用途、使用年限等;
(三)開發利用功能布局、建築物和設施的最大占島麵積、建築物高度限製、建築物離岸距離、綠地率和自然岸線保有率等開發控製性指標和開發利用要求;
(四)生態保護、自然岸線保護與整治修複要求;
(五)交通、水、電及其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六)采用的出讓方式及其理由;
(七)出讓底價;
(八)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要求;
(九)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
(十)出讓具體流程及進度要求。
第九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無居民海島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評估過程應嚴格執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相關技術規範。
出讓底價參照使用權價值評估結果確定,不得低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與測量費、評估費、出讓方案編製費、利益相關者補償費等出讓前期費用之和。出讓底價在出讓活動結束前必須嚴格保密。出讓前期工作經費應單獨列明,通過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出讓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涉及國防安全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出讓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並附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
(三)出讓底價;
(四)現場勘查情況及測量材料;
(五)利益相關者情況說明或處理材料;
(六)公示情況、異議複查或聽證材料、相關部門意見。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出讓方案及附屬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形成書麵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將相關材料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報送的出讓方案及附屬材料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出讓方案經批準後,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市場化出讓工作。需對出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第三章組織出讓
第十三條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係進行交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法委托具有招標、拍賣代理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出讓活動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20日前、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開始日7日前通過相關報紙、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布出讓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島名稱、位置、自然形態、麵積、現狀、主導功能等;
(二)出讓範圍(附位置圖)、麵積、使用年限等;
(三)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控製性指標,禁止、限製進行的活動;
(四)競標人、競買人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
(五)獲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相關文件、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六)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時間、地點及投標或競價方式;
(七)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八)保證金數額、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第十五條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具體程序依照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拍賣、掛牌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市場化出讓活動結束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加蓋見證章或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進場交易見證證明。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持相關材料與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出讓成交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發布出讓公告的報紙、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對成交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出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無居民海島位置圖、出讓範圍、開發利用麵積、用島類型、用島方式及用島期限;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方式及期限;
(三)生態保護與修複措施;
(四)出讓公告中約定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中止、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條件和情形;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法定義務。
出讓方案、《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作為出讓合同的附件材料。
第四章出讓後續工作
第十九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向中標人、競得人依法征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第二十條中標人、競得人應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2年內,編製完成《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並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用島批複。申請時,中標人或競得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憑證;
(四)通過評審並修改完善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島申請材料進行批複,並將批複結果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二條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海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化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繼續行使省級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