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自2014年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來,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也存在著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基礎薄弱,個別地方不動產登記工作進展緩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戶多宅”、麵積超占嚴重等突出問題,特別是農村土地製度改革試點地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遲緩,直接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
為明確政策意見,為地方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提供政策供給,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通知》規定的重點內容,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負責人近日進行了政策解讀。
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含糊
《通知》指出,除西藏自治區的部分市、縣外,全國都已實現不動產登記“發新停舊”,不動產登記製度順利落地實施。針對個別地方農村不動產登記不規範的問題,《通知》明確提出四點要求:
一是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這一點不能有任何含糊。
二是要根據當地工作條件,因地製宜選擇合適的調查方法,開展房地一體的農村權籍調查,將農房等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定著物納入調查範圍,並明確農村權籍調查不得收費,不得增加農民負擔。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采用簡便易行的調查方法,形成滿足登記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
三是要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等定著物一並劃定不動產單元,編製不動產單元代碼,為農村不動產配上“身份證號”。
四是開展權籍調查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的權屬調查結果送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說明,同時以張貼公告等形式公示權屬調查結果,做到農村權籍調查公正、公開,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
曆史遺留權屬問題有說法
《通知》以“依法確權、尊重曆史、公平合理、服務改革”為基本原則,針對地方反映較為突出的曆史遺留問題,結合已有的政策規範和地方工作需要,進一步係統明確了解決政策。具體包括:針對“一戶多宅”問題,《通知》強調,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考慮到實踐中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不銜接,公安部門規定有獨立住址才能分戶,而基層國土資源部門在戶籍分戶後才批準使用宅基地,因此導致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通知》要求地方結合實際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並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麵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麵積予以確權登記。
針對宅基地麵積超占問題,《通知》明確對於曆史上經過批準的宅基地,認可批準的效力,按照批準麵積確權登記。對於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曆史階段予以處理。因宅基地使用麵積標準是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的,1987年寫進《土地管理法》,《通知》結合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又考慮到當前不動產登記工作加快推進的有關要求以及宅基地試點改革正在探索對超占麵積進行有償使用等,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後3個曆史階段對宅基地超占麵積如何確權登記進行了規定。即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麵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麵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麵積標準的,超過麵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麵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麵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麵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針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規定要依法予以確權登記。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項目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準的,應予以確權登記。但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並注銷登記後,再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因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因轉讓、贈與房屋以及經政府審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認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兩個曆史階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因為1999年國辦發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
針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問題,鑒於以往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政策規定較少,缺少針對不同曆史階段集體建設用地確權要求,而目前農村土地製度改革中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又非常重要。因此,《通知》明確分兩個曆史階段,對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土地至今的,按照宜寬則寬原則予以確權登記;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要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要嚴格規範,應依據批準文件辦理確權登記。
針對沒有權屬來源資料問題,《通知》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文件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程序,強調要查明曆史使用狀況,屬於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要經農民集體確認並出具證明,集體建設用地要經農民集體同意,公告30天無異議,鄉(鎮)政府核實,縣級政府審定或批準後,予以確權登記。
農村婦女、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有保障
為有效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權益,《通知》明確,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薄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按照中央推進城鎮化工作安排,未來1億農民將進城落戶。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鎮化建設的若幹意見》中“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權益應予以保護”的規定,《通知》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