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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政策與解讀 梅州市控製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和技術修正實施細則(試行)
梅州市控製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和技術修正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6-27 16:42:4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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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控製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局部調整、技術修正(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空間資源高效利用,提高控規管理效率,做好國家詳細規劃管理要求出台前的過渡期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控製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幹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控規局部調整、技術修正。市政府已委托梅州高新區及其他開發區、園區行使控規審批權的,參照本細則執行。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控規局部調整、技術修正應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為前提,並且不得違反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底線和生態環境、自然與曆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安全等強製性要求,不得突破控規單元主導功能、住宅總建築麵積等控製指標。

  第四條以下情形列入控製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

  (一)經營性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之間性質調整(對社會民生影響較大的鄰避型、厭惡型設施除外,下同);

  (二)工業、物流倉儲用地之間性質調整;

  (三)同一控規單元內公益性用地位置調整或置換;

  (四)適當調整公益性用地使用強度,適當提高工業、物流倉儲用地使用強度。

  第五條  控規的局部調整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製控製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方案,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和控規修改方案編製環節合並開展;

  (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控規局部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征詢控規局部調整方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意見,並開展公示征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邀請專家和相關部門召開論證會議對控規局部調整方案進行審議,參加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3人;

  (四)控規局部調整方案經專家論證會審議通過後,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條 以下情形列入控製性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一)因地形圖、土地權屬、建設現狀等信息錯漏需要更正的;

  (二)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實施需對藍線(總量不減少)、綠線(總量不減少)等規劃控製線或地塊邊界進行微調。

  第七條 控規的技術修正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製控製性詳細規劃技術修正方案,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和控規修改方案編製環節合並開展;

  (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技術修正方案進行審查,征詢控規技術修正方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意見,並開展公示征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邀請專家和相關部門召開論證會議對技術修正方案進行審議,參加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3人;

  (四)控規技術修正方案經專家論證會審議通過後,無需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審議,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本細則中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內的區域交通設施用地(H2)、區域公用設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服務設施用地(R12、R22、R32)、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營利性郵政、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除外,具體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照執行。國家和省控規局部調整和技術修正管理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