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梅州市土地儲備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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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梅州市土地儲備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投資環境,促進土地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的土地儲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及本辦法規定,對依法收回、收購、征收、征用、置換的土地進行儲存,並進行前期開發,以備向社會供應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計劃、財政、建設、城市規劃、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按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的原則,製定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五條 下列土地可列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為實施城鎮整體規劃而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征收的土地;
(二)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四)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六)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
(七)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無主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九)為實施城鎮規劃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請收回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納入儲備的土地,除依法征用、征收的土地和無償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土地儲備中心納入土地儲備外,其他可以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依照土地儲備年度計劃,負責項目調查、可行性分析、擬定收購方案,經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進行儲備。
第七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行政劃撥用地的補償標準,必須以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根據宗地的使用條件及開發程度評估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協商補償;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購價格必須由具備有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根據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開發情況等因素,以土地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四)雙方協議以置換方式收購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用地性質和用途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進行差價結算;
(五)土地收購涉及房屋拆遷、征地補償的,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房屋拆遷和征地補償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土地收購儲備程序:
(一)申請收購。符合本辦法規定收購條件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持有關資料,向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收購申請;
(二)權屬調查。土地儲備中心報請國土資源部門對擬收購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權屬、麵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調查和確認由房管部門實施;
(三)征詢意見。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收購方案和可行性報告以及國土資源部門的權屬調查情況,向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征求意見,由規劃部門確定規劃技術指標和紅線圖件;
(四)費用測算。土地儲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的測算評估;
(五)方案報批。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權屬調查、費用測算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簽訂合同。收購方案批準後,由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收購補償。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
(八)納入儲備。土地儲備中心持《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將土地納入儲備庫。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代表證明書;
(三)授權委托書;
(四)營業執照;
(五)土地使用權證書;
(六)房屋權屬證書;
(七)用地紅線圖;
(八)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麵積、用途、地上附著物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違約責任;
(五)糾紛的處理;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對儲備的土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並優先列入供地計劃,需前期開發整理的,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中心對儲備的土地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土地前期開發利用:
(一)前期開發。按照城鎮規劃要求,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及排水通、排汙通和場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條件;
(二)土地利用。儲備土地供應前,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抵押、出租及臨時改變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的供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公開發布土地供應信息;
(三)經營性項目用地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采取拍賣、招標、掛牌或網上竟價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其他項目用地按法律、法規規定供應。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並由同級財政部門開設土地儲備資金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資金的運作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土地儲備中心日常工作經費從土地儲備中心當年收購儲備土地價值總額中提取3%用於中心的日常支出,提取當年稅後利潤的10%用於彌補中心經費不足。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來源:
(一) 財政撥款;
(二) 銀行貸款;
(三) 儲備土地收益;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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